记者14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我省出台《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我省将在民政事业单位全面设置社工岗位,其中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优抚安置类单位和社会福利类单位,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3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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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岗位设置4个层级
《意见》指出,由各级民政部门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民政事业单位,都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社工岗位。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工岗位。
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工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鼓励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需要配置社工岗位的单位,要组织现有在岗人员培训,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使原有岗位转化为社工岗位。
社工岗位设置4个层级,分别为高级社工专业技术岗位、中级社工专业技术岗位、初级社工专业技术岗位、社会工作员岗位。其中,社会工作员岗位包括持高校社会工作及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毕业文凭人员;具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经培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经省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后,可获相应从业资格。
社工岗位在岗人员 未通过资格考试将被调走
《意见》规定,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优抚安置类单位和社会福利类单位,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社会救助类单位和社会事务管理类单位,社工岗位应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2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1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意见》同时规定,民政事业单位负责直接提供服务,或须与服务对象接触的一线服务岗位,应优先设定为社工岗位。配置社工岗位的各单位要组织在岗人员培训,参加国家社工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做到持证上岗,还可以通过招聘、转换等方式补充社工专业人员。
《意见》实施后,所在岗位属于专职社工岗位的在岗人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通过社工资格考试,应进行岗位调整。各单位现有社工岗位比例未达到设定标准的,新增岗位应全部设为社工岗位,并公开招聘或调入社工专业毕业或取得社工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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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单位包括哪些?
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中心、军休服务站)、军供站等。
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孤儿职业技术学校,城镇老年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假肢中心、捐赠接收机构等。
社会救助单位:各级减灾机构、社会救助中心、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慈善机构、救灾仓储中心、安置农场等。
社会事务管理单位:殡葬服务管理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等。(记者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