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算账
广州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5808元
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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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3=17424元
因此,2014年度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7424元以下,且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7月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始了新的缴存年度。昨日,广州市地税局透露,随着广州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公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限也相应调整为17424元。
据介绍,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照此计算,2014年度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7424元(广州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08元,即5808元×3)以下,且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是不是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在4182元(17424×12%×2)以下,就是免税?市地税局指出,不能简单地用公积金总额进行对比,这样计算税前可扣除的金额是不准确的。“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任一项超标,超出部分就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介绍,广州市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 ,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缴存基数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应按规定计税。
注意
单位个人缴存基数(17424元以下)
和比例(12%以下)均符合才能免税
例1:赵某2014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8000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为15%,即单位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个人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皆超过免税标准,则有1218.24元【(18000×15%-17424×12%)+(18000×15%-17424×12%)】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例2:钱某2014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8000元,缴存比例单位为8%,个人为15%,即单位的缴存基数、个人的缴存基数、个人的缴存比例三项超过标准,单位的缴存比例符合免税标准,其则有655.2元【(18000×8%-17424×8%)+(18000×15%-17424×12%)】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例3:李某2014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8000元,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均为15%,即单位的缴存基数、个人的缴存基数符合免税标准,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超过免税标准,则有480元【(8000×15%-8000×12%)+(8000×15%-8000×12%)】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例4:孙某2014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8000元,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为10%,即单位的缴存基数、个人的缴存基数超过免税标准,个人的缴存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符合免税标准,则有115.2元【(18000×10%-17424×10%)+(18000×10%-17424×10%)】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例5:周某2014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0000元,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均为10%,即单位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个人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皆符合免税标准,则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记者赖伟行 通讯员张帆、张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