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转变方向应该是从事事参与转向聚焦主业,从主抓负责转向组织协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杜治洲副教授日前在《理论视野》杂志上称,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履行来看,教育、保护、惩治职能相对比较明确,监督职能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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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治洲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主要是:执纪、监督、惩治、保护;政府监察机关的职能主要是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而现实中,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参与了政府或其他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很多应由政府牵头负责的工作,都少不了纪委参与。
如环境治理、城市改造、征地拆迁、招商引资、社会治安、高考监督等,一些地方都交给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抓,直接管事的政府职能部门成了“旁观者”。
同时,一些地方无论是哪个部门牵头哪一项工作,都习惯性地把纪检监察机关列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名单中。一方面可以显示组织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可以规避一些职能单位的检查,只要其他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都交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成了政府部门的“护身符”,在这种环境下,就有可能给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干部扩张权力的机会,可能为其权力寻租埋下隐患。
此外,因为纪检监察机关过多参与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其能否公正、公平地行使监督权就会受到质疑,导致其监督职能缺位。
杜治洲提出,未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转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要求,从全面干预到聚焦主业转变,首抓惩治腐败和执行纪律,兼顾权力监督和干部保护。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和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纪检抓惩治,监察抓效能,部门抓预防。纪检抓党风党纪,监察抓政风政纪,部门抓行风行纪。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过去直接主抓和牵头职能部门工作转向发挥组织协调功能,杜绝对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指挥,摒弃包揽政府职能部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只行使对政府职能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和建议,组织协调党委和政府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腐败惩治和权力监督两个主要职能的履行最能体现权威性。一方面要坚持加大办案力度,保持对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要从繁杂的不该管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切实发挥全面、有效的监督作用。(记者 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