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党委制定下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党委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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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公安部党委对部直属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协管、监督责任;对省级以下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突出问题整治工作,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切实做到压力层层传递、责任层层落实、工作层层到位,确保反腐倡廉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畴,作为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意见强调,要建立下级公安机关纪委每年向上级公安机关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警纪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反腐倡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反腐倡廉建设全警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控。(记者刘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