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流动性加速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发挥兜底性,确保可持续性,都成为重要的改革议题。日前,第十届社会保障国际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10多个国家的13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议题发表了最新研究成果,还有100多位专家学者参与了研讨和互动。本报摘取了若干重要观点,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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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
一问 养老如何减小群体差距
建议打破利益固化,实现全国统筹
养老保险要实现公平,必须打破利益失衡与利益固化的格局,否则将危害制度的可持续性。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群体分割、地区分割的传统格局,实质上是利益分配失衡的格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迟迟不能启动,带来的是养老金筹资机制与待遇调整的不公,而发达地区占据的是发展先机与年轻劳动力的奉献,却不愿共担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责任,它直接阻滞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整合与统筹层次的提升。
全面深化改革为推进我国社保制度走向成熟、定型提供了最大机遇,但利益固化的藩篱、人口老龄化与高流动性,以及各种体制性障碍也构成了巨大挑战,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突破利益固化的格局,以促进权益公平与缩小待遇差距为基本出发点。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表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不足,扩大了群体间、地区间一次分配的差距。在新的发展阶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提高共济性,以平抑一次分配的差距。他认为,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共济性应当适当缩小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此相应,提高养老金中按社会平均工资发放的比例。
此外,区域之间的共济性也应提高,要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事权适时提高到国家层面。具体而言,就是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水平的全国统筹,扭转区域间二次分配扩大一次分配差距的趋势。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延迟退休年龄将对养老保险制度和劳动力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蔡昉认为,素质较高的劳动力是发达国家长期积累的结果,在此前提下,延迟退休年龄成为发达国家解决劳动力短缺和养老金不足等问题的有效政策选择。但在中国,由于年龄较大的劳动者受教育程度较低,并不能充分满足就业市场的要求,延迟退休政策往往使得高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其养老保险权益也将受影响。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丁建定则表示,延迟退休年龄应当以实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只有在有效就业基础上的延迟退休年龄,才能真正扩大经济活动人口,从而改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抚养比。
二问 大病医保能增加保障吗
建议由国家建立专项基金,同时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捐助
在实现制度全覆盖后,以三大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为主体的医疗保障体系进入关键的制度定型阶段。
城乡统筹是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浙江大学教授何文炯认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分立运行削弱了制度保障效果,造成公共资源浪费,但无论从制度结构还是制度性质看,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都具有合并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统一经办服务有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统一管理有利于制度和政策的衔接与协调,而统一制度则有利于提高制度效率,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则认为,整合后的制度应当以职工医疗保险为主体,不宜再为失地农民、农民工等群体单独建立制度。应当按照“职工+居民”的总体制度框架,建立“政府与市场分责、基本与补充结合、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整合公费医疗与职工医保过程中应当遵循新老有别的原则,即一定时点前实行公费制度的现职人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一定时点后的新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差距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以解决。
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目标。目前针对特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虽然不断提高,但是保障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对此,褚福灵建议由国家建立专项基金,对重大疾病患者给予救助,同时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捐助(含慈善组织的善款),体现政府责任与社会关爱的宗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全体国民,制度性质为自愿申请,基金来源为政府补贴与社会捐助,享受辅助性的医疗救助与捐助待遇。
如何看待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武汉大学教授王保真指出,应当充分认识到目前所谓的“大病医保”实质上是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了再保险职能,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再保险,从而属于补充保障的范畴。
她还认为,商业保险参与经办,其实质是政府通过购买保险专业化服务以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目前在经办机构再保险专业化管理能力较弱的背景下,有利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但存在难以介入医疗服务与费用控制的局限;加之保赢不保亏的营利性市场运作,会导致保障水平的不足。所以,现阶段商保参与经办适宜在经济发达地区试行,大范围铺开的时机依然不尽成熟,其实施还任重而道远。
三问 社会救助如何更加给力
建议以专业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管理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相继建立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改革五保供养制度、流浪乞讨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等,初步构建了一个覆盖全民的无缝“社会安全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雄认为,目前中国的长期生活救助制度已趋于成熟,专项社会救助力度正在加大,急难性救助步入法制轨道,但临时救助仍需完善。今后,社会救助应根据贫困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升标准,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的作用。
南开大学教授关信平对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提高低保受助率,建议城市低保受助率提高到不低于5%,农村不低于10%;二是提升低保标准,建议城市和农村的救助标准以分别不低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25%和35%为宜;三是建议以专业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管理;四是建议通过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而为困难家庭提供更好的服务。
社会服务是社会救助管理和社会福利的重要支撑。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振耀表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到了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在这个节点上,经济发展的转型、社会稳定的维护与社会品质的提升,都与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发生了直接的联系。如何认识这一节点,如何设计这一历史性的转型,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王振耀认为,现在所谈的社会福利,是与社会服务密切联系的福利。也就是说,是要包括养老、儿童与残疾人照料等各类社会服务设施和专业化的以人为本的社会服务体系。这样的福利服务体系,客观上是一个庞大的第三产业体系。它不仅仅是福利,也是生产,是服务,会创造出大量的GDP。从多个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在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这样的一个产业结构转型是一个必然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