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难道不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看到国家铁路局上诉状后,董正伟大为不解。
9月19日,一审胜诉的原告董正伟收到了北京一中院寄来的被告上诉状。该上诉状明确表示:改革后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未被明确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照职权法定原则,国家铁路局无权行使原铁道部对运杂费的审批职责。国家铁路局诉请北京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从上诉状披露的一些事实和观点看,国家铁路局对于职责权限似有隐情。
职责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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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国铁路总公司上调火车票退票费,董正伟于今年2月24日向国家铁路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其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等信息。对此,国家铁路局答复函称,根据其职责,董正伟的申请不属于其信息公开事项。
今年4月,北京律师董正伟因不服国家铁路局的答复,将国家铁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信息。
8月27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国家铁路局败诉。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其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违法,要求其针对董正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庭审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董正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即“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是否属于国家铁路局的公开范围。(本报3月24日曾报道)
董正伟认为,今年3月份发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中,“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职责,明确列在国家铁路局行政审批事项。
一审法院采纳了董正伟的观点。并且进一步指出,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撤销原铁道部,新设立的国家铁路局承接了原铁道部的部分行政职责。国家铁路局应当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
三定方案
董正伟给《法制日报》记者发来了国家铁路总局的上诉状。该上诉状明确表示,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国务院审批清单断定国家铁路局有权审批退票费,“依据不充分”。
国家铁路局认为“三定方案”是确定该部门职责的法定依据。而“三定方案”确定的国家铁路局五项职责中,没有“铁路客货运杂费审批职责”。
相反,国家铁路局认为另一份文件清楚表明了有权行使上述职责的部门。2013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其中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的精神,中国铁路总公司的主要权限包括“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铁路局在上诉状中强调,这份通知“清楚表明了有权行使该权限的部门。”
另有隐情
早在今年3月24日,本报就曾以《火车退票费审批权去留成谜 国家铁路局称暂列名下尚未定论》为题对此进行报道。
当时,记者通过对今年2月各部门晒出的权力清单进行对比,发现国家铁路局存在两个版本的权力清单:一个是国家铁路局公布的,一个是国家审改办公布的,且两个版本表述有差异。
其中,在国家铁路局公布的权力清单中,“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等行政审批事项,被注明为是“暂列”在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项目。说明中还明确表示其归属问题待研究确定,目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而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国家铁路局审批清单中,没有特殊注明。
就此,国家铁路局新闻发言人赵果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对暂列国家铁路局名下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铁路局已提出初步意见建议,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履行相关程序,待研究确定后会按国务院要求公开最终结果。
这次国家铁路局的上诉状又一次强调,“本案发生在铁路行业实施政企改革进程中,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行政职责,该职责的行使状况、行使依据以及暂列审批项目的真实含义等关键问题,应向相关各方充分调查后再予以确认。”
从这段表述看,国家铁路局似有隐情。记者余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