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江门讯 (记者陈杰)他叫陈培根,恩平市原副市长,1998年至2006年,利用自己分管工业、借企业改制机会,收受一家企业贿款10万元,并助该企业成功收购另一家企业;另外,在为儿子购买轿车时,一企业董事长为得到其关照,帮其支付车款8.75万元。近日,他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江门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培根的犯罪事实主要有3项:一是2003年至2004年期间,恩平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国有制改制,时任恩平市副市长的陈培根领导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2003年春节前一天,恩平某水泥有限公司为了成功收购该建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另案处理),股东谭某某(另案处理)在陈培根家中送陈10万元。
二是2004年下半年一天,谭某某得知陈培根要买家用小汽车后,在陈培根家中送给了5万元购车款;三是2004年12月,陈培根想为儿子购买一辆价值167500万元的轿车,恩平工业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得到陈培根的关照,支付购车款87500元。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陈培根及其辩护人对受贿的10万元和购车款87500元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对谭某某贿赂的5万元,认为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存在。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培根共收受他人贿赂款共187500元,而对于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陈培根收受谭某某5万元的事实,因谭某某一直否认,在没有其他更有力的证据予以佐证下,法院无法认定。
针对陈培根是否有自首的问题,法院认为,陈培根受贿10万元和8.75万元,都是在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发现,并非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遂依法作出判决。
(编辑:SN064)文章关键词: 恩平原副市长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