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协商决定:
因年龄原因,同意朱大成同志辞去政协武汉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职务,报政协武汉市十二届四次会议备案。
政协武汉市第十二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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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决定
(2014年9月22日政协武汉市十二届17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协商决定:
胡先强同志任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纪娟同志任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雷喜梅同志任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朱大成同志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金伟成同志市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