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9月24日电 (记者 关向东)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十次会议24日审议《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该《修订案》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生产经营设施,允许自然保护区存在受限制的旅游开发活动,将其限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同时建立了自然保护区的退出机制。
<iframe id="ac_im86_1807" name="ac_im86_1807" src="http://me.afp.chinanews.com/a.htm?pv=1&sp=1807,1,250,300,0,0,1,9" width="300" height="250" frameborder="0" marginwidth="0" marginheight="0" scrolling="no" allowtransparency="true" ></iframe> |
海南省副省长何西庆报告,目前海南有各类自然区保护区49个,总面积270.23万公顷。其中,陆地自然保护区40个,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7个,陆地和海洋综合自然保护区2个,初步形成了以保护森林、野生动植物、海岸带、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地质遗产等自然环境资源景观的自然保护区体系。特别是海南特有的一些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在自然保护区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种群得到了恢复,如大田坡鹿保护区坡鹿数量由建区时的26头发展到现在近2000头,霸王岭保护区长臂猿数量由2003年的13只增加到现在的20多只。
何西庆介绍,海南建设生态省、国际旅游岛以来,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依法建设和保护,不仅有省一级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也有红树林、珊瑚礁、森林旅游相关的专项保护规定,已有23个自然保护区编制了本区的总体规划。同时,海南不断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如争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专项基金、建立省级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加大了建设和监管力度。
据悉,《修订案》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应限期编制总体规划;完善了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撤销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查区内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的职责,确定了自然保护区本底调查的主体;建立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经费保障制度;加大了引进和培养自然保护区专业技术人才的力度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