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防治是2014年山西省总“依法维权年”十项维权专项行动之一。今年以来,山西省总有关部门就专项行动展开了一系列举措,设立了“维权热线”电话,开设了“维权台”专栏,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记者接触到的尘肺病患者绝大多数都是在中小企业务工的农民工,这是一个没有被纳入该省职业健康监护范围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绝大多数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在岗时没有培训和体检,自身防护意识缺乏;有的已离开企业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发病,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有的已进入二、三期。他们要想获得专业的治疗和赔偿,就必须迈过确定劳动关系、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一座座“大山”,许多人往往“梦断”第一个环节——确定劳动关系。
不论是发展的代价还是历史的必然,那些曾经为经济发展出力流汗的农民工已经成为尘肺病的“高危人群”。而在患了尘肺病后,往往面临无助又无奈的现实。
农民工的工作与生活同样应该拥有尊严和体面,他们的遭遇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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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成本太低
7月上旬,44岁的王建军再次住院了。他已记不清这是他患尘肺病两年来第几次住院了。晋中市传染病医院、山西省职业病医院、山西医科大一院……患病的700多个日子里,他就辗转于八九个医院间。
2005年2月至2008年12月底,王建军在晋中市榆次区一机械厂做喷砂工。46个月的喷砂工经历给他种下了祸根——2012年后半年,被诊断为尘肺病三期,洗肺已经无法进行,只能保守治疗。现在,王建军1.75米的个头只有80斤重,看到他只能想到一个词“形容枯槁”。他几乎需要全天吸氧, 跪着或坐着睡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他治病家里已经花费12万余元,举债8万余元。房租、水电费、供一双儿女上学、赡养70多岁的父母亲……所有的一切开销,全靠在饭店打工的妻子每月1000元的工资。
王建军去找企业老板,老板撂给他一句话:“走法律程序吧。”但是,今年3月,晋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他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来,企业在给王建军出具的证明中,将喷砂工改为保修工,落款单位和盖章都不是以前的名称,而是2009年重新注册后的新名称。虽然这个新公司与旧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但王建军的维权路却就此中断了。
王建军的遭遇并非少数,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只能用自己脆弱的肺叶抵挡粉尘的农民工,并没有纳入山西省职业病健康监护范围。
法律规定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但许多“第一责任人”并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有的刻意“屏蔽”或剥夺农民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故意不告知农民工该岗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真相,或只轻描淡写,发些简单劳保用品来搪塞,使农民工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了职业病的侵害。有的明知农民工在有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却不采取相应劳保防护措施,不对工人进行岗前专业培训和定期体检。有的甚至利用职业病周期长,不易被劳动者发现的特点,大量使用季节工、轮换工、临时工等。
记者认为,之所以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敢于恣意妄为,一个根本原因就是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对用人单位最严厉的违规处罚是“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毫无疑问,这样的处罚力度太轻了,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
相关法律应进一步契合现实
位于太原市大马村附近的一家铁艺加工店,露天作业的环境下终日火星四溅、电焊声不停,店内的五六个工人,虽说是有简易的防护罩,但从不穿戴防护服和防护帽。
来自吕梁的小梁告诉记者,在这家店干了两年多了,平时干活、吃住都在店里,刚来时,噪声震得耳朵发木,粉尘呛得受不了,可时间长了,好像也习惯了。前几天一个曾在这干了四年后离开的工友找了回来,说自己喘气费劲、咳嗽不止,被医院诊断为尘肺病,要求老板为自己负责。
然而,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老板对他的要求根本不予以理会。看到工友的下场,小梁正在琢磨着离开这个嘈杂的、粉尘四溅的工作场所。
职业病本身具有潜伏期长、发病滞后等特点,再加上农民工流动性大、自我防护意识薄弱等因素,致使很多农民工职业病患者往往在调整务工单位或返乡之后才出现症状,这给职业病的工伤认定、补偿和早期治疗带来很大难度。
山西以重工业为主的结构特点,决定了职业病患者众多,且九成以上都是尘肺病。有数据表明,山西省尘肺病患者已达3万余人,但这些并不包括在中小企业打工的“王建军们”。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尘肺病患者要让企业“负责”的第一步是确定劳动关系,但很多企业压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许许多多的农民工维权就是被挡在了这第一步。之后要进行尘肺病鉴定,由企业开具职业史、既往史、工作场所、病人历次医疗检查等一系列证明。试想,哪一个企业会向农民工“自证其罪”?
退一步说,就算农民工千辛万苦拿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问题并不能就此迎刃而解。按照职业病赔偿参照工伤赔偿进行,农民工还需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才能根据工伤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工伤保险或赔偿。即使以上这些都做到了,要拿到赔偿也并非轻而易举,一些无良心的企业主可以再用“一裁两审”的办法从时间上“拖死”农民工的做法也不少见。
记者认为,法律应该把尘肺病的诊断、赔偿和劳动关系的认定分离,农民工一旦出现疑似尘肺病症,就可以到相应的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尘肺病后即应得到治疗与赔偿,然后再追溯劳动关系,以避免尘肺病患者在急需救命钱时被“踢皮球”。
呼唤更多专门救助
十几年前,左权县麻田镇苏公村人赵海庆与同村9名村民一起参加了县小南山水电站修建工程,由于干活时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五六年间,吸入了大量粉尘,结果全部罹患尘肺病。
现在,一同修建水电站的9人中已有3人相继离世。发病以来,赵海庆总共花了十余万元医药费。而他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只能报销很少一部分。赵海庆他们曾找当时负责工程的水利部门要求赔偿,但小南山水电站已停用,而水利部门对他们并不负有法律责任。
像赵海庆这样已经患病但无法找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农民工并不在少数,历史的“欠账”只能由尘肺病人日渐孱弱的身体背负,而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途径是政府和社会的救助。
据了解,政府对尘肺病患者救助的渠道主要包括新农合医疗报销、民政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三种,但目前这些渠道并不畅通。
在王建军花费的12万余医药费中,新农合能报销的不到三分之一,因为他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和县医院治疗水平有限,只能到县以上医院甚至出省治疗,这让他们享受的新农合报销十分有限;其次是民政救助资金缺乏和农村低保金额很小,这与尘肺病治疗需要的巨额治疗费用相比是杯水车薪,况且,受指标限制,对这些农民工家庭还做不到应保尽保。
从社会救助渠道来讲,国内只有一个公益基金“大爱清尘”是专项救治尘肺病农民工的,但无论是救助人数还是救助资金都十分有限。
有关人士建议,可建立三种救助方式帮助尘肺病患者走出困境,这三种救助方式为:将尘肺病确定为国家保险或工伤的全民保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对尘肺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按照市级统筹、省里支持的方式,在各地建立尘肺病农民工生活救助专项资金;设立国家尘肺病专项基金,基金可以由中央财政安排或从现有工伤保险基金中的冗余部分安排。此外,对于病情较轻的农民工,出台专项措施,根据身体状况,指导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帮助他们的家庭“可持续发展”。陈秋莲 本报记者 刘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