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黑兰•皮吾尼尔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4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许可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代表黑兰•皮吾尼尔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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