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草案)》提交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树坚在作关于《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中指出,条例在起草过程中设计了职位限制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制度等具有前瞻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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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定,禁止“裸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而且不能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到2020年初步建成廉洁城市
“制定《条例》是顺应国家反腐败法治化形势的战略需要,同时也是保障廉洁广州建设预期目标顺利实现的现实需要。”吴树坚指出,2012年2月,广州市委十届二次全会作出建设廉洁城市的重要决策,明确提出建设廉洁广州的阶段性目标是,到2020年,初步树立一个与新型城市化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匹配、与人民群众愿望相呼应的廉洁城市形象。
她也指出,广州在推进廉洁城市建设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例如,广州市出台了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廉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中建立健全相关廉洁从业监督机构制度等多方面的措施。“这些措施行之有效,但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工作开展形成较大制约。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及时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据介绍,《条例》既规定了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廉洁建设,也规定了社会领域的廉洁建设,廉洁建设向社会领域延伸,完善了惩防腐败体系;突出了权力公开、规范运行的制度安排;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制约;建立了廉洁风险查找、评估、预警、防控的科学机制;建立了减少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过度管制的制度;完善了廉洁广州建设的配合协作机制。
定期抽查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
“廉洁广州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涵盖面广,涉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需要有一个工作机构来统筹开展廉洁广州建设工作,确保廉洁广州建设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吴树坚说。按照《条例》的要求,广州市将成立廉洁广州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廉洁广州建设工作规划和重大决策,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廉洁广州建设。
吴树坚介绍,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借鉴国内其他地方反腐倡廉立法的有益经验,按照党中央当前反腐败形势的要求,设计了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内容,比如职位限制制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制度等。
对于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裸官”问题,《条例》将通过职位限制措施进行约束。例如,禁止“裸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而且不能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此外,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定期组织本机关、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
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条例》还要求,各政府部门要向社会亮出自己的行政权力“清单”。按照规定,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需要定期清理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合理调整行政职权,优化行政权力配置;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行政行为;按照规定公开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结果,并及时更新。 (记者/郑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