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一对“单独”夫妇在申请两孩生育证时被告知,依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必须先退回之前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才可发给生育证。在国家卫计委有关通知明确指出独生子女费“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的背景下,此事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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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争议的这条规定是1990年河南省首次出台计生条例时设定的,当时设计的目的是奖励独生子女家庭,限制一些投机取巧骗取奖励费的人。此后河南省多次修改条例,但对于这一条一直都没有修改。在今年5月河南省再次修改计生条例的时候,还是延续了这条规定。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河南省“必须退回”独生子女费的地方条例相关规定如果继续执行,既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也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因此,条例相关条款应与时俱进,及时修改。
从立法原则来看,这一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损害了公民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在“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前,公民响应国家政策只生一个孩子,依法得到奖励是理所当然。“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后,“单独”家庭积极响应中央决策部署,同样值得鼓励。这些“单独”家庭并没有违法超生,在响应中央决策部署后,却要被取消之前的信赖利益,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同时,法律界人士认为,将已经发出的独生子女费再强制收回,也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就是说,地方可以规定选择生“单独两孩”的家庭不能继续领取独生子女费,但已经领取的不再退回。
“单独两孩”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须妥善执行。各地应当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地方立法工作能真正体现出人民的期待、国家的意志、法治的精神。(记者谭畅、郑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