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9日电 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发布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并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明确指出,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同时,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意见稿》规定,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意见稿》明确,其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同时,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此外,针对保健食品广告,《意见稿》要求未经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主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
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意见稿》还规定,违规发布广告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