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5日电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贯彻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等工作要求,完善重大案件问责、违规事件通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制度。
《意见》明确了总体思路,以“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总纲要为指导,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通过不断加强行风建设,使卫生计生系统队伍宗旨意识有新的增强,工作作风有新的改进,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更加完善,群众反映强烈的行风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主要任务方面,《意见》明确,一是教育先行,筑牢思想防线。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引导本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规章。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行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加强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构筑抵御不正之风的底线。
二是建立并完善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贯彻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等工作要求,完善重大案件问责、违规事件通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制度。健全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检查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以医疗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信用记录数据库,逐步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完善行风评议和患者就医体验满意度第三方评价机制。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转变行业作风。继续保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着力查处有关人员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扎实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假借改革之名,利用改革之机,滥用职权、违规操作、侵吞财产、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群众利益事件的发生。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监管,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四是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影响范围大的事件中,找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以医改为动力,形成行风建设依法依规治理长效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改革,切断医疗服务与药械使用之间的利益关联。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实行分类采购,切实降低部分中标药品的虚高价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规避医药购销、基建、审核、审批等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是严肃查办典型行风案件,进一步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标本兼治,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加大 “九不准”执行力度。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严重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开展控费专项治理,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严查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和公共卫生资金行为。
《意见》提出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制。要充分认识纠风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行风建设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党组(委)统一领导、各职能和业务部门各负其责、行风建设部门协调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充分依靠职能部门的力量,不断形成和巩固各部门齐抓共管推进行风建设的良好局面。
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形成行风建设的工作合力。要进一步树立全局观念,把行风建设放在反腐倡廉建设的全局中来谋划,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专项治理、宣传教育、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案件查办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优化行风建设的工作格局,在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上发挥行风建设的体系效应。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纠风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检查监督,努力在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力求人民群众满意的实际效果。要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前瞻性和创造性,及时洞悉不正之风的新动向和新特点,认真研究制订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努力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成风之前。
四是加强督促落实,确保行风建设取得实效。要把行风建设工作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确保问题解决到位。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违法的典型问题,要严肃查处。对存在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纠治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