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近日审议了《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草案从坚持普惠性原则、扩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遏制“小学化教育”倾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儿童物品等,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扩大公共服务资源
“近些年来,辽宁省实施学前教育一期三年行动计划等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学前教育仍是辽宁省各级、各类教育中较为薄弱的环节。”辽宁省教育厅厅长马辉介绍,为规范学前教育,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热切期盼,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马辉介绍,解决“入公办园难、入优质园贵”的根本途径,在于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大力发展面向社会、质量达标、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这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体现。为此,草案主要从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了政府责任,规定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资源均衡和经费保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扶持发展普惠性幼儿园。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是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设施,是保障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重要渠道。为此,草案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住宅小区要同步配套建设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建成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关于盘活公共资源存量方面,草案规定,市、县政府要统筹中小学闲置校舍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为幼儿园。经举办者同意,市、县政府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和机关所属内部幼儿园可以整体接收。
草案还对新增公办幼儿园提出要求,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办幼儿园,完善农村公办幼儿园布局,以促进学前教育资源均衡发展。
“面向大众、质量较好、收费较低,能够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学前教育需求的普惠性幼儿园,基本体现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性质,是政府大力扶持发展的办园方向。”马辉介绍,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一些条件较好的民办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幼儿园,是保障提供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和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最便捷的方式。
为此,草案规定,市、县政府应采取招标办园、生均补助、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补贴、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普惠性幼儿园。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为解决幼儿园师资队伍不稳定问题,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幼儿园应当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幼儿园合同制教师的工资待遇,根据办学成本和收费情况,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的工资待遇确定。
草案规定,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和培训体系,建立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制度,扩大招生规模,选定幼儿园教师培训实训基地,对在职园长和教师实行免费培训。
草案还规定,幼儿园教师在进修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照顾。为解决幼教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问题,授权省教育厅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办法。
遏制“小学化教育”倾向
“小学化教育”违反学龄前儿童身心发育特点和规律,是按照小学的课堂教学方式和小学生的生活方式,提前教授学龄前儿童小学阶段的知识和技能,如拼音、汉字、10以上的数学运算等,并且按照小学生来安排学龄前儿童的学习生活。教育实践和教育科学研究证明,“小学教育化”将导致学龄前儿童进入小学后失去学习兴趣,甚至丧失求知欲、想象力等关键品质,对其后续学习和发展产生很多不良影响。
马辉表示,为防止和纠正“小学教育化”倾向,草案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了保育教育的基本原则,规定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尊重儿童人身权利,保护儿童安全,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明确幼教基本方式,即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提供多功能的游戏材料,面向儿童全体,关注个体差异,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儿童身心正常发育,养成良好习惯和健康人格;明确禁止幼儿园组织入园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禁止实行“小学教育化”或者布置家庭作业,禁止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 记者 韩宇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