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31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3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1.石景山医院膳食科原科长殷保宏受贿。殷保宏在担任石景山医院食堂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食材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2015年3月,殷保宏因受贿罪被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石景山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殷保宏开除党籍处分。
2.房山区良乡医院肿瘤内科原主任闫秀云受贿。闫秀云利用职务便利,为医药代表魏某某谋取利益,加大药品使用量,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73.14万元。闫秀云因受贿罪被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经房山区卫生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闫秀云开除党籍处分;经房山区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闫秀云行政开除处分。
3.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主任科员于晓路受贿。于晓路在侦办经济案件中,接受张某等人的请托,向其透露案件调查进展以及相关案件人员边控信息等情况,并陆续收受张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于晓路在参与抓捕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何某的亲属。经朝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于晓路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6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1.蓟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原会计师赵永梅挪用公款购买黄金白银问题。赵永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单位公款,用于个人买卖现货黄金、白银共计906万余元。蓟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党委给予赵永梅开除党籍处分,蓟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西青区前桑园村党委原书记李连辉侵占集体资金、挪用集体资金给亲属用于经营活动等问题。李连辉用村集体资金报销个人修车费用6.5万元,挪用50万元集体资金借给其侄女李某用于经营活动。同时,该村还存在集体资金去向不明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西青区纪委给予李连辉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宝坻区新开口镇种东村党支部书记于海旺、村委会主任李广虚列开支套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问题。2015年,于海旺、李广采取虚报修路用料款的方式,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款中套取7.19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所欠饭费车费。宝坻区新开口镇党委分别给予于海旺、李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宁河县丰台镇工业经济办公室主任王连越与人联手骗取粮食补贴资金问题。王连越要求老李村村委会主任胡子玉为其解决办公经费问题。胡子玉虚报种粮亩数骗取粮食补贴款共计3.42万余元,并从中支出4000元给王连越。王连越未认真核实胡子玉所报情况,将上述4000元全部用于该镇工业经济办公室办公经费开支。宁河县纪委给予王连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监察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胡子玉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滨海新区塘沽卫生监督所原监督员刘谨钊收受服务对象贿赂问题。刘谨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非法行医者和个体诊所经营者贿赂1.19万元,并接受宴请,帮助行贿人员逃避检查与处罚。滨海新区纪委给予刘谨钊开除党籍处分,区监察局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北辰区宜兴埠镇动迁办公室原常务副主任吕少英低于补偿标准购买拆迁房谋取私利问题。在对某有限公司宿舍拆迁过程中,吕少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低于补偿标准的价格购买拆迁房屋,违规获利7920元。同时,吕少英还存在其他问题。北辰区纪委给予吕少英开除党籍处分,区监察局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4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1.唐山市路南区商务局主任科员韩文生违规收取回扣问题。韩文生在招标工作中,违规收受招标代理公司回扣6000元,其中3000元用于公务支出,3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唐山市路南区纪委给予韩文生党内警告处分。
2.秦皇岛市抚宁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谢占友收受贿赂问题。谢占友利用其在102国道抚宁县境内查处违法、违章车辆的职务之便,收受某运输公司贿赂7000元。秦皇岛市抚宁区公安局给予谢占友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新庄村党支部书记董德彬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问题。定兴县某项目征地涉及新庄村,新庄村村委会以虚报坟头的方式,获得虚报补偿款42万元,发放给该村七名干部每人1万元。董德彬作为党支部书记,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定兴县纪委给予董德彬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沧州市青县第二人民医院乱收费问题。青县第二人民医院在招聘医务人员过程中,违规向被招聘职工每人收取保证金5000元,并在《聘用合同书》中规定,“5年内不予调动、不予离岗”等条款,共收取23人保证金11.5万元。院长张振龙负主要领导责任。青县纪委给予张振龙党内警告处分。(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4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1.太原市小店区农机局原局长郝江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玩忽职守问题。郝江寿利用农机推广和农机购置补贴审核等职务便利,两次收受销售商好处费28.8万元;玩忽职守致使销售商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561.96万元。2015年6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郝江寿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经太原市小店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经2015年7月2日区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郝江寿开除党籍处分。经太原市小店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经2015年7月14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给予郝江寿行政开除处分。
2.朔州市右玉县元堡子镇增子坊村村委会原主任冀月先虚报冒领、贪污补偿款问题。冀月先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土地37.875亩,冒领补偿款30.3万元,其中个人贪污2.2万元。2015年4月,右玉县人民法院判处冀月先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经右玉县纪委常委会议2015年7月28日研究决定,给予冀月先开除党籍处分。
3.吕梁市柳林县李家湾乡王家会村党支部原副书记王新田贪污贿赂问题。王新田挪用公款35万元供其个人使用;该村用集体资金给村干部乱发补助,其中王新田领取4.14万元。经柳林县纪委常委会议2015年5月29日研究决定,给予王新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晋中市和顺县马坊乡纪委原书记武虎林截留乡村工程款等问题。武虎林利用职务之便,截留乡村街道亮化工程款5300元;违反政策给农户虚报粮食种植面积417.8亩,套取粮食补贴款2.64万元。经和顺县纪委常委会议、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经2015年8月19日县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武虎林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山西省纪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通报12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1.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元山子乡盂县营村党支部原书记赵国胜、村委会原主任闫占明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问题。赵国胜、闫占明在盂县营村任职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领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共计4.705万元,其中用于集体公务支出2.3025万元,防火管护费1350元,其余2.2675万元被四人共同贪污。2015年6月,经丰镇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国胜、闫占明二人开除党籍处分,其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所得2.2675万元现已全部追缴。
2.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马莲渠乡三成局村村委会原主任张虎峰贪污公共财物问题。张虎峰担任三成局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协助集宁区农牧局从事推广马铃薯覆膜种植及发放免费地膜工作中,未按照原定计划发放,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私自将其中价值1.115万元的110卷地膜出卖,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2015年7月,经集宁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虎峰开除党籍处分。其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法所得1.115万元现已全部追缴。
3.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农牧局改良站职工王建勋向村民索要“好处费”问题。王建勋在科布尔镇六间房村下乡期间,以给该村村民王某某争取扶贫项目资金为由,先后两次向王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用于个人支出。在调查期间,王建勋将索要的5000元现金全部退还给村民。2015年1月,经察右中旗监察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建勋记过处分。
4.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大九号村村委会文书陈贵生违规办理低保问题。陈贵生在担任大九号村村委会文书期间,顶替失地村民杨某的政策性低保指标,为其两个女儿违规办理了低保。2015年8月,经察右后旗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贵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民政部门取消陈贵生违规办理的低保指标,并对违规领取的2.0288万元低保金全部予以追缴。
5.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二中违规为学生订购教辅资料问题。2015年2月,兴和县二中擅自为初二、初三年级学生增订教辅资料,合计金额14.59万元。校长龚占军亲自组织了增订教辅资料,并将书商返还的“好处费”2.75万元分发给初三年级的35名教师。2015年6月,兴和县监察局向县教育局下发监察建议书,并经县教育局局务会议通过,决定给予龚占军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兴和县二中校长职务。同时,责令兴和县二中将违规收取的资料费全额退还给学生。兴和县教育局对兴和县二中的违纪违规问题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力,教育局局长魏军作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6月,经兴和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魏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工业园区派出所原所长刘华“吃拿卡要”问题。2015年8月,察右前旗工业园区派出所所长刘华在为群众办理注销户口恢复和新生儿上户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受当事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5元。经察右前旗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华党内警告处分,并将其调离现工作岗位。
7.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驿马吐村党支部委员杨庆峰“吃拿卡要”、违规办理低保问题。杨庆峰在为同村村民张某办理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向其索要好处费5000元。杨庆峰在没有履行低保评定程序的情况下,违规为他人办理低保。上官地镇纪委给予杨庆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驿马吐村党支部书记张来荣诫勉谈话。违规发放的低保金予以收缴。
8.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彦查干苏木政府向企业索取笔记本电脑、违规用公款预存话费获赠手机问题。2015年初,巴彦查干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苏亚拉图以协助征地为由,向中国华电新能源蒙东分公司工程部主任蒋某提出为该苏木党政班子成员每人购置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求,蒋某随后给巴彦查干苏木政府购置了9台联想笔记本电脑,折合人民币2.52万元。2月,巴彦查干苏木政府在克什克腾旗联通公司通过预存话费赠手机业务,违规用公款预存3.6562万元话费,获得10部手机,分配给苏木党政班子成员及财政所长使用。克什克腾旗纪委给予巴彦查干苏木党委副书记、苏木达苏亚拉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巴彦查干苏木党委书记敖特根吉日嘎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巴彦查干苏木纪委书记布仁格日乐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巴彦查干苏木政府将违纪所得9台笔记本电脑折合资金2.52万元上缴财政,违规预存手机话费3.6562万元由巴彦查干苏木党政班子成员和财政所长个人负担并收缴财政。
9.赤峰市喀喇沁旗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程昊、刘伟违规执法问题。程昊、刘伟在非治超点违规拦截处罚超载运输车辆16辆,罚款3900元,未及时缴款,且存在处罚程序违法、执法文书不规范等问题。喀喇沁旗监察局给予喀喇沁旗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杨静波警告处分。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免去杨静波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调离执法单位;给予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王小会撤职处分,调离路政执法队伍;给予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三中队票据员程昊记过处分;解除与公路路政执法监察大队聘用人员刘伟的用工合同,并将刘伟予以辞退。喀喇沁旗纪委监察局对旗交通运输局局长张嘉君、分管路政工作的工会主席杜江立诫勉谈话。
10.赤峰市巴林左旗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谭永利违规收费、乱开票据问题。谭永利在收取某煤厂排污费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实地测算应缴数额,擅自决定按照往年缴纳数额4万元收取,且乱开排污费票据。巴林左旗监察局给予谭永利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巴林左旗环保局免去谭永利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职务;巴林左旗纪委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巴林左旗环保局副局长郭大文党内警告处分;巴林左旗监察局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巴林左旗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辉记过处分。
11.通辽市扎鲁特旗巴彦塔拉苏木乃木格根村党支部书记孙宝江任职期间,用少数群众名义集中投保,致使全村541户村民未得到当年农业保险理赔款;利用少数村民名义虚假上报亩数,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合计7.582062万元,由少数村民占用,造成分配不均。孙宝江作为党支部书记对此事未按议事规则开会讨论,而是简单和少数人员口头商量决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扎鲁特旗巴彦塔拉苏木党委给予孙宝江党内警告处分。
12.通辽市科左后旗海鲁吐镇原副镇长宝山行政乱作为问题。宝山在任科左后旗海鲁吐镇副镇长期间,把关不严,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在海鲁吐嘎查上报的由落选村委会主任签署的三户村民《乡村建设许可证申请表》上签字,致使三户村民获得房屋产权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科左后旗纪委给予宝山党内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3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1.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太平村村委会农业服务站站长谭吉祥骗取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和租房补偿款问题。谭吉祥利用虚假房产证骗取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总价值人民币8.134万元),并骗取租房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98万元。经立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谭吉祥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金花村党支部书记郭松侵吞国有财物问题。郭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多做少补和虚列名单等手段,侵吞国有财物1.12万元。经顺城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郭松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丹东市凤城市通远堡镇林家台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栗田武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栗田武利用受政府委托从事征地补偿款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采取增加征地亩数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30.062万元,栗田武实得21.25万元。经凤城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栗田武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辽宁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