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河道乱采滥挖河砂的突出问题,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的《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提出,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据了解,近年来海南省河道乱采滥挖河砂问题十分突出,建筑用砂85%以上来自于非法开采,局部采挖深度低于河床10米以上,个别地区为运砂拦河筑路,危及防洪安全。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宜生指出,针对各市县非法河道采砂的严峻形势,应当齐抓共管,特别是要加大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
《规定》提出,因非法河道采砂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巡查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打击非法河道采砂行为。
同时,《规定》明确了河砂属国家所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采。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