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医药法(草案)》,并于21日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一旦草案获得立法表决通过,将成为第一部关于中医药的国家法律,意味着我国中医医疗服务的合法地位也将首次得到确认。
专家认为,《中医药法(草案)》将对振兴和传承中医药事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系和国民健康保障体系、探索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难题发挥切实作用。
中医药立法已酝酿32年
中医药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至今仍在为维护民众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一直以来,由于中医药领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缺乏一部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成为制约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安徽中医药大学校长王键说。
据专家介绍,早在1983年就有对中医药进行立法的提议,迄今已32年,中医药立法迟迟未出台,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医药和西医药是两个不同的知识理论和方法体系,而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没有得到比较明确和一致的认可。
“尽管我国有相关的中医药条例,但更多着眼于操作层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说,此次国家立法将更加深刻、更加系统、更加完善,有助于回答中医药发展一直面临的一些问题。“比如中医药怎样解决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怎么更好地融入经济产业链,民族医药怎样兼容并蓄、更好得到体现等。这些也是中医药界和各界关心热爱中医药人士一直关心的问题。”他说。
明确中医医疗机构服务
草案明确,所称的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中医医疗机构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介绍,这部法律将注重体制机制创新,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做好与医药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着重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药人才匮乏;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等问题。进一步推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
有技无照民间中医可获医师资格
草案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现行医师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说明指出,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草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即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
草案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为解决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的问题,草案明确,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