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并非法制的真空地带,其运行和发展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只有切实保障网络安全,才能实现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而网络安全的实现需要监管者、运营者、网民共同参与。
不可否认,网络技术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但随着网络的深层次发展,网络已经由犯罪对象逐渐演变为犯罪工具,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之地。一段时期以来,网络盗骗、网络色情、网络谣言等不法行为连续对网络安全提出挑战,网络安全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保障网络安全,如何实现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问题。
当前,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网络盗骗、网络窃密以及网络色情、谣言等。网络盗骗主要通过植入木马病毒盗取网民身份、账户等信息进而实施诈骗、盗取行为,或者通过语音或文字,编造虚假事实,蒙骗网民从而盗取用户信息和钱财。随着网络支付的广泛使用,许多网民深受网络盗骗之害,财产权受到肆意侵害。
网络窃密一方面表现在普通大众的隐私被窃取,例如私密照、私人日记等;另一方面表现在国家秘密及军事秘密被窃取。军事秘密关涉一国的安全与稳定,但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技术侵入国家和军队主机系统,盗取国家相关机密并擅自买卖,严重影响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网络色情、谣言对网络安全的影响也比较明显,色情、造谣等行为在网络上会形成聚集效应,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其危害性会迅速放大,最终由线上演变为线下暴力活动。实践中公安机关查获的暴力强奸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案件,许多都是受网络色情、谣言的蛊惑,这也是对网络安全的重要威胁因素。
根据影响网络安全的不同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不同的治理手段和途径,但网络虚拟空间与传统物理空间不同,其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易传播等诸多特点。这对上述不法行为的治理形成了较大障碍。目前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采取的手段包括技术手段、教育手段和打击手段。
技术手段主要是指通过反植入技术对木马等病毒进行屏蔽、阻截,防止病毒盗取相关保密信息,或者通过“关键词”过滤手段对色情、谣言等信息进行屏蔽,断开相关链接;教育手段是事前防范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对网民进行宣传教育和警示,提醒网民在登录网页或输入信息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并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支付、转账等交易活动;打击手段是根据相关法律,对实施侵害网络安全的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从根本上斩断行为人实施犯罪能力的一种方式。
上述方式中,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打击是依法治网、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现如今,对于网络安全,我国在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构筑了比较完整、合理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较为有效地打击破坏网络安全的不法行为。
针对网络诈骗和网络盗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都可以对其进行规制;针对网络窃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都可以具体适用;对于网络谣言,民事中的诽谤制裁、刑法分则中的诽谤罪,损害商品声誉、商品信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都可以对其进行规制;惩治网络色情信息,则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相关规定定性处罚。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专门法规以及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另外,我国《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相关条文从不同层面对网络不法行为进行规制。
可以说,我国法律制度在网络安全方面已经具备了为互联网发展保驾护航的能力,能够为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提供治理依据。互联网并非法制的真空地带,其运行和发展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只有切实保障网络安全,才能实现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而网络安全的实现需要监管者、运营者、网民共同参与。作为监管者,要做到依法管网,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者;作为运营者,要做到依法办网,提供合法、安全信息传播平台,倡导互联网安全与秩序;作为网友和用户,要加强和提高安全意识,以实际行动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空间的文明与法治,切实维护网络发展的共同利益。(王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