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印发通知,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提出要求。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反腐败工作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站在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高度,从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实施《解释》。要深刻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中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等新规定,是适应反腐败法制建设和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现实需要,必须严格执行。要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能动性,提高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的能力。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保持对贪腐犯罪高压态势,全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肃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处理好新旧法律、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关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司法办案,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的顺利实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损害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调查、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拒不配合追赃的,要从严打击;对具有自首、立功,以及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要避免实践中出现重打老虎、轻拍苍蝇,重数额轻情节,重受贿轻行贿,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等选择性执法的错误倾向。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既依法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又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要处理好党纪、政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犯罪与违纪之间的红线,确保党纪、政纪处理和刑事追究的紧密衔接,形成对贪腐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威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