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12日向中外媒体阐释了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所涉国际法问题,强调有关仲裁庭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无权作出裁决。
徐宏在当日举行的吹风会上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多种多样,强制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而且,与谈判协商等方式相比,强制仲裁是次要的、补充性方式,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提请仲裁的有关事项如果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就不能采用强制仲裁。菲律宾提请仲裁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已经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因此不能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2013年1月23日,菲律宾在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二天发布了一个文件,明确把提请仲裁的目的称作保护国家领土和主权。菲律宾早已把真实意图讲了出来,我们不明白为什么仲裁庭还要置若罔闻,还要替菲方掩饰。”徐宏说。
——其次,如果有关争端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接受强制仲裁。这种排除对于其他缔约国而言也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已被一国排除的争端,其他国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无权管辖。
徐宏说,此次提请仲裁的有关事项,比如对岛礁法律地位和海洋权益的认定,已经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早在2006年,中国政府就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排除强制性仲裁的政府声明,因此菲方不得提起仲裁。
——第三,如果当事方自行选择了其他方法解决有关争端,不应再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2002年11月,中国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第四条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这意味着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请仲裁。”徐宏说。
——第四,当事方有义务先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如果当事方没有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就不应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而菲律宾并没有尽到就争端解决方式与中方交换意见的义务。
徐宏表示,上述四个条件实际上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四道门槛”,是一揽子、平衡的规定,应该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适用。
“根据上述条件来衡量菲律宾单方面所提的仲裁,不难看出其已违反了国际法,属于典型的滥用公约。因此,这个仲裁案自始就不应该存在。”徐宏说。
徐宏表示,仲裁庭并没有秉持公正、客观的立场,而是曲解公约规定,迎合菲方主张,违背了应基于事实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辖权结论的根本原则,在管辖权问题上作出了很难令人信服的裁决,这个裁决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中国当然不予承认。
“菲律宾提起仲裁,一些国家推波助澜,都不是为了真诚地解决争端,显然另有所图。”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