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中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与公司出纳、会计等3人,涉嫌挪用30万元公款用于投资。
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和翟某均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02年,在任某担任中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王某担任燕山石化公司出纳兼北京燕山多元实业有限公司会计、翟某担任燕山石化公司工会会计期间,3人经预谋,利用职务便利,于2002年12月25日至27日,先后挪用公款共计3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进行营利活动,后于2005年5月归还。
2012年11月,3人被查获归案,挪用公款投资返利5.4万元已退缴。该案今年3月27日在二中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任某表示认可指控。他说,2002年12月,他担任工会副主席时并不分管财务,因为以前担任过办公室主任,与翟某很熟,所以翟某找到他,说要以个人名义从燕山石化公司下属的多元公司借点钱用来投资。
他当时认为就是从小金库借点钱,而且以后还要还,但并不知道这种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是犯法。
王某表示,当时是翟某说投资款还差点,问她多元公司有多少钱,想借点,“任主席说可以先借一下,于是他们就以个人名义借了30万元钱,每人10万元,还写了借条”。
翟某则表示,当时借钱的事是王某主动说多元公司有钱的,并不是她问的。之所以找任某请示,是因为自己拿不准这样做是否合适,加上任某是老领导,所以让任某把把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翟某和王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和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任某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鉴于任某有自首情节,王某和翟某具有从犯情节,且三人能认罪、悔罪,挪用钱款已归还且获利款已追缴,因此对三人均减轻处罚。
最终二中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做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挪公款 燕化公司3人获刑 公司归属于中石化集团 3人分别为工会副主席、出纳及会计 涉案3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