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台市出台《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国有资产时,应经过单位申报、市政府或财政局审批、公开处置等程序。
一次性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理),并于批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
处置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拍卖、挂牌出售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郭文静、睢雨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