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履职不能让村民满意,只要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就能提出罢免要求。7月2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中对此作了规定。该《办法(修订)》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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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是为了解决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该《办法(修订)》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办法(修订)》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有权进行申辩;罢免村委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此次通过的《办法(修订)》还增加一款规定:参与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包庇、纵容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行为的村委会成员职务也将自行终止。
为改善村委会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偏低的状况,鼓励青年、大学生村官到基层工作,此次修订的办法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青年或者大学生村官;多民族居住的村一般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办法(修订)》规定,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以及从机关选派到村任职人员、从其他村交流任职人员、大学生村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记者姚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