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实习生李莹莹) 要制定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于食品安全事件负责人的惩罚力度。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负责人要承担最重刑事责任,其惩罚性金额也要上不封顶。
昨天下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国管理科学院地方政府管理研究所共同举办《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订)》研讨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表示,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原因有三:
一是企业诚信体系不健全;二是违法成本太低;三是对于食品安全事件负责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追究太轻。
李伟民说,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罚罚款多数起点都是2000元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处罚太轻。
对于像上海福喜这样大的企业的处罚是不应和一个小超市相同的。
此次草案修订,不仅要对违法企业从严处罚,也应细化处罚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制定惩罚等级制度及罚款金额。
比如要依据企业的规模大小、年收入及注册资金来制定罚款等级。具体来讲,应从违法企业的三方面考虑:
一是要看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劣质产品种类多少;
二要看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持续时间;
三要看对大众造成的危害程度。
像福喜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发现问题应马上责令停产、停售,且罚款数额应在100万元以上,甚至上不封顶。
他建议应调高处罚起点,将其从2000元提至万元以上。
记者注意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订)》补充意见中,对违法企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已从现行法律条文中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变为“一百万元以上”。
其他建议消协可代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原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也强调,此次草案的修订中,有必要重提“公益诉讼”,它是消费者维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李伟民表示,消法中对公益诉讼的规定较具体,现行食品安全法中对公益诉讼的主体无明确规定,此次修法应进行明确。可以明确主体是消费者协会或是相关的社会组织。
食品安全风险应向百姓通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还表示,应将风险交流机制概念纳入立法框架。风险交流是将已知安全风险,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支撑单位、行业协会等之间交流,共同研究对策。
还应将食品安全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向百姓通报,通报机构可以是掌握大量数据信息的科学评估机构,并说明事件影响有多大,减少恐慌和疑虑。
《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订)》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原标题:《食品安全法(草案修订)》征集意见进尾声)
(编辑:SN146)文章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