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据悉,该决定已于2014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此次对《实施办法》共作出四项修改,其中重要修改内容包括,细化了申报见义勇为行为时需要提交的材料,首次提出非当事人也可向民政部门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的线索。同时,本次修改取消了30个工作日的申报时限,而这一修改是源于北京市民递交给市人大的一封建议信。
重点修改市民给人大一封信取消30个工作日申报时限
根据修改内容,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将原《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细化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或者情况说明,包括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经过等;行为人、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处理违法犯罪、抢险救灾等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或者受益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相关材料。
修改内容还首次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供见义勇为行为的线索”,也就是说,申请见义勇为不再只是由当事人自行申报,其他“路人”也可以提供线索,民政部门需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及认定。
此外,修改对原《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申请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条款予以删除。
解读
取消30个工作日的申报时限,是《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施以来,本市首次根据市民建议对政府规章进行了审查,并最终作出修改。
2007年10月,李树行舍己救人挽救了两名群众生命,这起见义勇为事件到11月中旬才进行确认,却因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在申请认定时遭到了民政部门的拒绝。为此,李树行向市人大“寄送”了建议对相关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的一封信。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该建议后,根据《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规定,组织对《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市人大认为,“30个工作日”申请时限虽然是行政机关为履行审查职责所作的时效规定,但从见义勇为人员和行政管理部门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更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没有充分体现立法精神和实质。
后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了审查意见:取消申报时限,便于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建议市政府对《实施办法》中相关条款提出的“30个工作日内”的规定予以废止。
最终,市政府采纳了市人大的审查意见,对《实施办法》作出了该项重要修改。
其他修改表彰及奖励办法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由于原《实施办法》从2000年7月24日执行至今,其后国家和本市出台过其他相关政策,与原《实施办法》有重复或不一致的地方,此次也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市市级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是由政府拨款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这一次修改将区、县基金用途中用于“事业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补助金”一条删除。
同时,将原《实施办法》中的表彰和奖励办法删除,明确为“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据了解,这正是由于本市去年10月已经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进行了细化,因此《实施办法》中不再进行相关规定。
此外,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待遇,取消了原《实施办法》中的评定方法,根据符合或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两种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
解读
根据去年本市实施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即按见义勇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予每人不低于该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对未评定为烈士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以市政府名义发放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见义勇为人员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可享多项社会优待。本版文/记者陈斯
(原标题:“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修改)
(编辑:SN146)文章关键词: 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