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兰州召开。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甘肃省将对被选拔人员进行廉政考评,干部选拔任用先查行贿受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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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提出,2007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并自当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和推进甘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强化和提升预防效果发挥了积极作用,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网络体系在全省基本形成。然而从当前审判机关审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看,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逐年有所上升,案值也从2007年的平均几十万元增加到近年的一百多万元,千万元以上的案件每年都有发生。职务犯罪预防领域、预防内容、预防格局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原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做出补充和完善,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状看,当前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在开展,单位预防和社会预防的作用发挥得很不够,个别部门和单位还存在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将预防工作由“软任务”变为“硬要求”,《条例(修订草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包括: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资源开发活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社会保障、医疗、就业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控告、举报。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控告、举报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