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安徽之后,吉林省拟将“幼儿园喂药”行为列入地方立法。
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者违反药品管理规定,为学龄前儿童服用药品”。
A。现状
吉林省有44.2万在园(班)幼儿
目前,全省学前教育机构(含中小学附设幼儿班)5975个,其中独立设置幼儿园3808所。在园(班)幼儿44.2万人。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71%。
但应该指出的是,我省学前教育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短缺,普及程度不高,经费投入不足,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管理体制不完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突出,“入公办园难、入优质园难”等问题依然存在。
B。内容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摊派任何费用”,“学前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控制班级人数”,“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等内容被写进了条例草案。
1、解决“入园难”?
居民区配套幼儿园须与居民区同步交付使用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已建成的城镇居民区没有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区规划和居住人口数量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区规模相适应的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用途。
建议:
在第二款中增加:“幼儿园建成后,应当交付当地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款修改为:“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专项规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用途,禁止以任何借口改变公办幼儿园的性质。”
2、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
鼓励鼓励公办教师支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一)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可以提供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二)从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设施的,政府可以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和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减免租金、鼓励公办教师到民办、合办学前教育机构支教等方式扶持民办、合办学前教育的发展。
建议:
第一款中增加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三款“享受同等待遇”后增加:“对其监管与评价也要坚持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标准统一。”
3、不得摊派任何费用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前教育机构摊派任何费用。
4、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有污染的设施
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建议:
“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和设施”做出明确规定,量化距离,或100米,或200米,或更长距离。
5、幼儿园关门?
要提前60天申请应妥善安置学龄前儿童
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学前教育的,应当妥善安置学龄前儿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提前六十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销办学许可证的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注销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并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
6、学什么?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不得教授小学教材内容
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儿童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与个性的健康发展。
建议:
将此条提前放到总则中,以加强对学前教育发展理念的强调。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开展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教授小学教材内容,不得布置家庭作业。
7、不得歧视残疾学龄前儿童
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并妥善安排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龄前儿童,不得歧视残疾学龄前儿童。
建议:
为保障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第三十九条中增加一款:“鼓励特殊教育学校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学龄前残疾儿童,配备适合学龄前残疾儿童特点的设施。”
8、餐饮费应专款专用
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控制班级人数。
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餐饮费、服务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和要求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抵押金等额外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餐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克扣、侵占、挪用。
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建议:
将第四十四条中“收费标准和要求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为满足社会对优质幼儿园的不同需求,物价部门可对省级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价格区间管理”,并将该条中代收费项目作明确规定,单列为一款。
处罚:
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学前教育机构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9、未经监护人同意禁止为学龄前儿童服用药品
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者违反药品管理规定,为学龄前儿童服用药品;
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交通工具;
要求学龄前儿童参加具有商业表演性质的活动;
体罚、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
其他侮辱学龄前儿童人格尊严、危害身心健康的行为。
建议:
将第四款中的“表演”删除。
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禁止主要责任人员从事教育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哪些人不得从事学前教育?
条例草案第四十七条,有犯罪记录者、精神病使者、慢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11、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
条例草案第五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检查和环境消毒等日常工作,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文章关键词: 幼儿园喂药 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