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近日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时透露,近3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共抓获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8名。近年来,一些公职人员犯罪后携款潜逃出境或将赃款转移国(境)外的案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日前,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陈伟雄在接受采访时介绍,2006年以来,广东反贪部门已经摸索出一套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追逃防逃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外逃路径
先转移家属财产 再择机出逃
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与前两任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一起“消失”,三人贪污挪用公款近14亿元的大案才暴露出来。三人外逃路径:在案发前两年便开始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其后或购买房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转移到海外。待资金转移完毕,3人先逃至香港,再转逃至美国,外逃之前毫无征兆。
据陈伟雄介绍,有的贪腐犯罪分子案发前伺机直接逃往国外;有的选择先逃往香港、澳门,再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在财物转移方面,他们往往通过携现金闯关、虚假贸易、地下钱庄等途径将赃款赃物转移到香港、澳门,或者以香港、澳门为洗钱中转地,将赃款赃物再转往国外。一些贪腐领导干部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内地为行贿人谋利,在国(境)外收受贿赂并将赃款赃物直接存入国(境)外的银行账户。有的贪腐领导干部要么隐匿真实身份,用化名或虚假身份与家属、子女移居国(境)外;要么事先安排家属、子女以投资移民等形式移居香港、澳门地区和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国家,同时将贪贿所得转移国(境)外,自己则成为“裸官”继续在国内任职,一旦发现形势不妙立即潜逃出境。
多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已摸清外逃贪官的路线图:用权谋利→聚敛财产→家属先行→转移资产→准备护照→择机出逃→谋取外国身份。“为了出逃,他们或持公务护照以因公考察名义出国并逾期滞留不归;或持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出境,以旅游、探亲等借口逃往国(境)外;或用虚假身份办真实的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逃往国(境)外;或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蒙混逃往国(境)外;或通过偷渡等方式逃往国(境)外。”陈伟雄说。
追捕手段
回国投案自首 可从轻处罚
经过多年的较量,广东检察机关已经形成一套有效的追捕外逃贪官的有效办法:引渡;以违反移民法为由请求逃犯所在国遣返;通过异地追诉实现境外缉捕的目的;劝返。
引渡 2002年,为躲避追捕而整容的陈满雄和陈秋圆,被广东检察机关从泰国引渡回国。这两人分别是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和原法定代表人,两人涉嫌挪用公款7.1亿元。“引渡一直是检察机关追逃的基本模式之一。”陈伟雄说,目前中国已与37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多是发展中国家,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仍未缔结引渡条约。
遣返 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以违反移民法为由请求逃犯所在国以遣返非法移民、非法入境者等方式将逃犯遣送回国。如2011年7月,加拿大以违反移民法为由,将“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遣返回中国追诉。
境外缉捕 通过跨国追诉合作实现境外缉捕,是近来广东检察机关多次成功追逃的重要方式。在余振东案中,便运用了跨国追诉合作的措施。陈伟雄介绍,因为余振东的行为也触犯了美国刑事法律,广东省检察院协助美国司法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罪名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最终余振东在美国被判刑12年。在这种背景下,余振东表示自愿接受遣返。
劝返 检察机关委派侦查人员在逃犯所在国司法执法机构的协助下,劝导、说服逃犯自愿回国,或者通过逃犯亲友、所在单位的领导规劝逃犯自愿回国投案。“被劝返者也算回国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陈伟雄介绍,广东在这方面已经有多个成功劝返案例,例如珠海格力石化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周宇均案。
转移资产
●通过携现金闯关、虚假贸易、地下钱庄等途径将赃款赃物转移到香港、澳门
●或者以香港、澳门为洗钱中转地,将赃款赃物再转往国外。
●利用职务之便在内地为行贿人谋利,在国(境)外收受贿赂并将赃款赃物直接存入国(境)外的银行账户。
出逃方式
●持公务护照以因公考察名义出国并逾期滞留不归
●持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出境,以旅游、探亲等借口逃往国(境)外
●用虚假身份办理真实的因私护照或港澳通行证逃往国(境)外
●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蒙混逃往国(境)外
●或通过偷渡等方式逃往国(境)外。”
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实习生 王庆峰 通讯员陈云飞 策划统筹 戎明昌
(原标题:省反贪局详解贪官“外逃路线图”)
(编辑:SN155)文章关键词: 贪官外逃 贪官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