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许路阳 实习生 黄小雨) 针对个别高校存在的以捐赠数额作为参加理事会(董事会)的条件,并给予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以某种特殊利益的问题,教育部今天正式面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定,高校理事会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也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规程》中所指的不当利益,包括通过干预、影响高校公平公正地行使管理与服务职能,而可能获得的各项利益,特别是在招生、学位授予等方面获得的不当利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如此解释。
该负责人称,《规程》也明确了对理事会的监督机制,保证理事会正确履行职责,例如,要求高校公开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理事会则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规程》所指的理事会,系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原标题:教育部:高校理事不得借职务便利获招生不当利益)
文章关键词: 教育部 高校招生 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