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统一部门
◎国家到县实时共享
◎公安审计互通信息
◎泄露信息可追刑责
本应于今年6月底前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昨天终于“浮出水面”。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规定,我国将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纳入统一管理,确保从国家到省市县四级登记实时共享。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确保公安、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要与登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并保证权利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
06—07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
孙乾王硕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制图杨佳宁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程
2007年3月16日
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2010年下半年
住建部提出要对40个重点城市的房地产交易、个人住房产权信息变更等进行实时监控。
2013年2月
住建部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4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已经完成。
2013年3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其中规定,2014年需要完成包括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内的共28项任务。
2014年3月
国土资源部提出:不动产登记公开与否尊重公众意愿,登记的信息是否会向社会公开会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但登记后有利于保护个人产权。
2014年4月23日
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登记的时间表,称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
2014年8月15日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制度焦点
1
不动产登记统一部门管
据了解,目前,我国在执行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至少有6个。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由住建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草地、林地、水面、海域等登记权、经营权、使用权,则分别由农业、林业、渔业和海洋等部门负责。
但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整合土地登记职责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公安等部门可共享资料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应当实时互通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3
利害关系人可查询信息
《征求意见稿》强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按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征求意见稿》在赋予相关人依法查询不动产资料的权利的同时,还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
统一登记簿标明4项目
《征求意见稿》明确,该不动产登记簿将按国土部规定设立统一的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将作为惟一、合法的介质形式。同时明确登记簿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登记簿上应当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5
宅基地纳入不动产登记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此外,由于此前相关登记属于不同部门,为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新证和老证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
6
渎职致损失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串通他人进行虚假登记,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登记机构、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单位和个人,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六问
1
为什么要统一不动产登记?
部门寻租创收空间或打破
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散在住建、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不动产登记数据分散、“九头治土”、行政成本高之声不绝于耳。例如,要查阅某工厂是否已抵押,需到土地管理部门了解土地是否已抵押,到房管部门查阅房屋是否已抵押——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繁杂、条块分割、权责不明,给当事人造成极大不便,也给不动产交易带来安全隐患。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表示,还有一些地方、部门私设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负担,而且存在寻租空间,利用程序来“创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以法规形式打破这一格局。
2
城乡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何意义?
集体土地流转难或得解决
“不动产登记改革,大多数人狭义地理解为城市房地产问题,广阔的农村地区通常被忽略。”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说。随着明确城乡不动产统一登记,城乡土地物权将进入平权时代,农村建设用地及房产价值不高,集体土地流转难等问题可能破题。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
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表示,我国城乡间土地权属不一样,城市土地属国有,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又不像股份制可以通过股权明确为个人利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为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扫清制度障碍,是制度的出发点。
3
不动产登记对楼市有无影响?
对市场影响目前还未可知
北京房协秘书长陈志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制度建设中的长效机制,和房地产短期的调控是不一样的。
陈志指出,调控是一个短期的行为,在市场过热时,紧一紧,市场过冷时,松一松,目的是让经济的运行平稳,不大起大落。不动产登记是我国经济运行的基本的制度保障,与楼市调控不在一个范畴。
他还表示,不动产登记主观上也并不是以调控楼市为目的的。作为制度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的一系列动作都是在推进制度建设、法制建设。不动产登记可能带来的市场结果是什么,目前还看不到。
4
什么人算得上利害关系人?
相关部门应明确具体操作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理论上最主要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两类:亲属关系,比如夫妻间、赡养抚养的父母子女间;债权关系。但是否所有的亲属都可以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查询?债权关系是到什么程度的债权可以查?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无法操作。
此外,楼建波解释称,有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说法,用的还是物权法的规定,而征求意见稿相对进步的地方在于明确了查询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向社会透露,这些规定比较好地处理了查询和隐私保护的问题,这在现行物权法里是没有的。
5
不动产登记对反腐有无作用?
旨在保交易安全无关反腐
孙宪忠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主要是为不动产交易提供法律依据,也是基于市场经济的需求,防范交易风险,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反腐败没有必然联系。他解释,保护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官员的财产申报是两回事,官员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公布自己的财产,是廉政立法方面的内容。
官员将自己的房子登记在其他人或者亲属名下也是法律允许的,不动产登记本身不可能发挥阳光法案、反腐的作用。另外,官员腐败也可能反映在银行资金、黄金等动产上,如果说是为了反腐,连其银行账户等其他动产信息也都可以被调查,所以说不动产登记与反腐不是直接对应的关系。
6
不动产登记是为征房产税铺路?
是征税基础但无直接关系
此前,有消息称,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房产税开征的一个前提条件。但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出现与房产税有关的内容。
孙宪忠也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产税的征收没有直接的关系。
孙宪忠进一步解释,比如一个人有10套房屋,但是登记在不同人的名下,对其征收高税是不可能的,因为征收的对象只能是登记簿上的登记人。
陈志则认为,不动产登记是房产税征收的基础,因为如果要征收房产税,要弄清楚向谁征收,怎么征收,谁家征得多,谁家征得少,所以首先是要摸清家底。
(原标题:利害关系人拟可查不动产登记信息)
文章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