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允许长春两被撤职官员复出的组织及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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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近日,吉林长春的两名复出官员引起舆论关注。他们分别是曾因重大事故被撤职的吉林长春德惠市委前书记张德祥、前市长刘长春。
专家指出,干部撤职未满一年复出涉嫌违规,相关部门应公开复出程序和理由。目前,长春市相关部门对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均未作出回应。
一年之内,撤职官员能复出吗?
2013年6月3日,吉林长春德惠市的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死76伤。当年7月6日,有关部门通报,张德祥被撤职,刘长春被撤职、撤销党内职务。
不到一年时间,记者发现两名官员已然低调复出。
据公开资料显示,张德祥于今年4月复出,担任长春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刘长春于今年6月4日复出,担任长春公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消息经媒体披露,引发网民热议。有网民认为,被免职官员的悄然复出,是“对民意的漠视和愚弄”。
这两名免职官员的复出是否合法?
记者查询我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撤职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这两名官员复出并不是原级别、提拔,那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第59条明确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这违背了党纪国法”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锋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强调了公务员的概念,“复出官员担任了国企职务,但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任命的领导也是要受到《公务员法》的约束”。
张锋认为,德惠市被撤职的官员未到两年的处分期,便出来再次担任公职,是“违背党纪国法的”。
“被免职未满一年便复出,显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违反了《公务员法》,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违反问责制。”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为了解此次官员复出的详情,8月14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分别致电吉林省长春市委组织部和长春市国资委。
长春市委组织部干部处工作人员以“两名被免职官员已不再是市管干部”为由,未予答复。
随后,记者致电长春市国资委。国资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回答,“两名干部任用是由人事处负责管理”,要求记者与人事处联系。而人事处工作人员则称:“相关信息的发布应由办公室负责,对此事不予回复。下午4时45分,记者再次拨打长春市国资委办公室的电话时,已无人接听。
竹立家认为:“对于此次让这两名被撤职官员复出的组织及领导,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也表示,两名官员在一年之内就复出,确实涉嫌违规。对于这种未满时限就复出的,应该调查其提前复出的原因。
“当务之急是,长春市有关部门应该给出一个答复,究竟为什么要提前复出?”许耀桐说,“是有关单位的决定、确实是工作需要提前复出、或者是特殊情况,还是其他什么情况?如果是违规,应该及时承认错误,立即改正。”
对此,张峰教授也提出,对这种违规复出的行为,应该由上级部门宣布无效,并且责令纠正。
干部复出流程应公开透明,不能“偷偷摸摸”
面对舆论对“被免职官员复出”的质疑,专家解释,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被免职官员并非“永久不再录用”。
许耀桐认为:“对于受到一定处分的官员,我们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按照问责制度中的时限规定和问责期间的表现,来判断是否重新任用这名干部。”
如何规范被免职官员的复出?
在许耀桐看来,对于一些曾经被免职、又“悄悄复出”的官员,应该从制度上“防范于未然”。
张锋强调,对于被撤职官员的复出,首要的条件就是“要处分期满,之后要按照法定的干部任命程序进行”。
竹立家认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已届五年,现在也面临着修订的实际需要。
他认为,应该对被问责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制度设计和约束。“比如由人大来负责官员复出的审查考核工作,充分监督,防止被问责的官员任意复出。否则,免职处罚将威慑力不再。”
专家也呼吁,组织部门应该建立公开透明的干部复出流程,公开发布官员复出的原因,敞开社会监督的大门。
“就目前看来,对官员复出最大的问题,就是执行不严和透明度问题。”许耀桐最后说,“对于免职官员的复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公开告知,而不应该这样‘偷偷摸摸’,唯恐人知。”
实习生 高培蕾 彭文 本报记者 庄庆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