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8月18日电 (记者吴俊)深圳拟出台反家庭暴力条例。记者从日前举办的深圳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上了解到,该条例已被列入深圳市人大立法计划,拟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近30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16日至17日在深圳举行,会议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初稿征求意见。
深圳市妇联主席马宏说,深圳市妇联近年来开展的相关调查显示,被访者中有55.5%的家庭曾出现过暴力行为。仅2012年至2013年,深圳就发生了34起恶性家庭暴力事件,其中逾八成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之间。
记者在此次研讨会上了解到,条例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条例草案对家庭暴力范围予以界定。在深圳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接受的大量家暴投诉中,常常遇到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的案例,因而条例草案首开先河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条例草案界定的家庭成员既包含配偶,也包含亲属中的老人和小孩,以及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对于同居、前配偶等争议较大的关系,并未纳入该条例。
条例草案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涵盖了行政干预、社会干预、司法干预等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等行政部门的职责,还规定了法院、检察院等对家庭暴力进行司法干预,例如设立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庭等。
此外,在对受害人的救济上,条例草案提出,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可以由各区政府主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家庭暴力防护机构进行管理和服务;也可直接由政府设立。
在研讨会上,部分与会专家对同居、恋爱关系或前配偶、前伴侣之间的暴力是否为调整对象存在争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建议,深圳的立法不妨将反家暴的调整范围扩大,除包括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外,还应包括同居关系和已经离异的前配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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