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 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衡阳市发生严重贿选事件,造成特别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涉嫌玩忽职守罪。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他也成为自中共十八大后首个因“玩忽职守”获刑的省部级高官。判决后,童名谦表示不上诉。
今年7月24日,童名谦在北京市二中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衡阳市发生严重贿选,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涉嫌玩忽职守罪。此前,童名谦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未正确履行衡阳市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之前、之中,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的情况反映,未严格依照选举法和湖南省委、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之后,童名谦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问题的举报,未依照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童名谦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贿选大面积蔓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中院认为,检方指控童名谦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谦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童名谦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释疑
释疑一:玩忽职守罪多发于哪些案件?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过去,玩忽职守多发于事故过后官员处理之中。比如粮食发生霉变、矿山发生事故,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教授阮齐林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雷向北青报记者介绍,从法律上讲,玩忽职守属于渎职行为中的一种情况,过去大多数官员的落马大多是因为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以玩忽职守的罪名追责官员的情况并不多见,这主要是因为贪污受贿跟渎职在实际中往往是有关联的,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中经常也会出现贪污受贿等问题,在贪污受贿中也会出现渎职行为。
释疑二:5年有期徒刑是否过重?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雷、刑事辩护律师李在珂向北青报记者表示,从玩忽职守罪来看,法院认为童名谦的行为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程雷眼里看来,5年徒刑并不算轻。
阮齐林向北青报记者介绍,一般的案件在判决中有两个参考标准。“一个是形式标准,即我们所说的同案同判,参照以往的同类型案件作出判决;一个是实质公平,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高低来加以判决。”他认为,“就童名谦这个案件而言,基本上没有先例可循,5年的判决结果到底是轻是重并没有可比性。”
释疑三:对童名谦的判决释放何种信息?
阮齐林指出,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这起案件中惩罚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一般预防”,会对其他官员产生警告、威慑作用,同时,也将促使我们的选举制度更加趋向干净、透明。“但同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在考虑一般预防因素的同时,还要考虑判决正当性的问题,任何判决均不能脱离罪行本身。”
“以前官员没有经济问题,只要不出现特别重大失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往往不会太追究官员,但是现在随着中央反腐的不断推进,反腐手段多管齐下,在办理职务犯罪时,因为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也会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这种现象也说明了中央反腐的力度在不断加大。”程雷说道。
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李铁柱 制图/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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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童名谦玩忽职守获刑5年)
(编辑:SN098)文章关键词: 童名谦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