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出台,共10个条文,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细化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公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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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南通六建公司将承包的厂房工程经过两次转包,到了王某某手中,王某某雇佣张成兵进行油漆施工,结果不慎受伤,法院终审维持了工伤认定。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分析:
赵大光: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给他人,转包人再次将业务转包给他人,那么这两次的转包人都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他骂你聘用的人员因工受伤,应当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除了转包,《规定》还明确,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担责;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担责;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担责;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担责。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孙军工:这些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规定》列了四种情形为法定“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还包括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赵大光: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合理”。(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