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 郭金超)中国国务院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一项议案显示,中国拟更名国家安全法为反间谍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5日在北京开幕,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国家安全法的议案。
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当天就议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1993年公布施行的现行国家安全法为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为适应中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相关草案并报请国务院审批,且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此次修订现行国家安全法的总体考虑,耿惠昌说,一是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二是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注意与正在起草的法律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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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耿惠昌从七方面作了介绍。例如:一是将“国家安全法”的名称修改为“反间谍法”。
二是将中国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原则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在草案中补充规定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三是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例如:草案规定:查验中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整改或者指导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与间谍行为有关的工具、经费、场所、物资和其他财物,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
同时,为了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衔接并有利于今后反间谍工作开展,耿惠昌说,草案在现行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的基础上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