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26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小清作了关于《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他表示,为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防止“一届政府一个规划”和“朝令夕改”的现象,修改规划要非常谨慎。为此,《草案》梳理整合确需修改规划的具体情形,并且规定修改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iframe id="ac_im86_1807" name="ac_im86_1807" src="http://me.afp.chinanews.com/a.htm?pv=1&sp=1807,1,250,300,0,0,1,9" width="300" height="250" frameborder="0" marginwidth="0" marginheight="0" scrolling="no" allowtransparency="true" ></iframe> |
规划方面的重大事项谁说了算?陈小清在报告中指出,在吸纳了各方意见之后,《草案》应对规划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时,应当将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重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经规划委员会的审议通过后,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规划委员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草案》还规定,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并且应当包括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规划委员会对审议的表决事项实行票决制。每次参加会议人数应当不少于各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参加会议的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按照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送审批。包括: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陈小清还透露,目前,广州市正在进行村庄规划的相关工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仍未有成熟的经验,应当为广州市的实践留下一定的探索空间,因此删除了有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的规定,同时,授权市政府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办法。(记者/郑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