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医院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字,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不知该告谁,电子病历未锁定导致病历鉴定耗时一年多……昨天上午,针对医疗机构名称、病历完成时限、电子病历锁定等问题,北京朝阳法院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送了3份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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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建议北京市卫计委减少同一医疗机构登记使用多个名称的情况,避免医疗纠纷主体不明确问题;建议国家卫计委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电子病历的锁定方式、流程及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等,减少病历瑕疵及病历异议的发生。
医疗案平均耗时14个月 3倍于一般民事案件
据朝阳法院副院长龙云斌介绍,朝阳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截至今年8月25日,新收医疗纠纷案件已达到191件,这个数量已与2012年全年同类案件收案量持平。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因医疗鉴定减少,在审理期限降低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仍达到约14个月,是一般民事案件的3倍左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医疗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服务主体不明晰,诊疗行为不规范,病历管理不完善,患者知情权保障不力等问题。为此,该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在给北京市卫计委发的司法建议中,朝阳法院建议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上登记和医疗机构名称应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备案的名称一致,减少医疗机构登记使用的名称,医疗机构尽量登记使用一个名称避免医疗纠纷主体不明确问题。
而在给国家卫计委的两份司法建议中,主要是建议国家卫计委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电子病历的锁定方式、流程及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等,减少病历瑕疵及病历异议的发生。
上午10点,朝阳法院的法官将3份司法建议分别装进了纸袋中,这3份司法建议将通过快递的方式寄往国家卫计委和北京卫计委。
17家三级医院 8家有两个以上名字
在医院看病产生了纠纷,起诉的时候却不知该告谁,按照卫生局网站公布的名称起诉,却发现告错了,王女士夫妇因医疗纠纷起诉的时候,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案例:一院两名 患者不知起诉谁
因新生儿缺陷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侵犯了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王女士夫妇将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诉至法院,但在开庭时,医院出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显示,该医院名称为“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但朝阳区卫生局网站上公布该医院的名称却为“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王女士夫妇称他们也不知道到底应该以哪个名称作为被告起诉,立案时就以朝阳区卫生局网站公布的名称起诉了。由于“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并非涉案医疗机构的主体资格的名称,王女士夫妇申请了笔误更正,该案才得以继续审理。
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中日友好医院,其医疗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为“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为中日友好医院,由于患者在北京市医疗卫生信息网上查到的医疗机构名称是“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便以此作为被告名称起诉。据统计,自2010年12月21日以来,朝阳法院出现了32件涉及中日友好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因为名称错误,患者不得不申请变更名称。
统计:17家医院中8家有2个以上名称
据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介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颁发,是医疗机构执业的资质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则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是事业单位法人的主体资格凭证。公立医疗机构多为事业单位,实践中许多医疗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名称均与执业许可登记名称不一致,仅以朝阳区的17家三级医院为例,有8家医院有2个以上的名称,比例高达47.1%。患者在起诉时往往根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布的名称起诉,这就可能导致患者诉讼时不知选择哪个名称起诉的情况发生,“患者可能因为不申请更正名称而被法院驳回起诉,这一方面给法院的立案和审判工作带来影响,另外一方面也给患者一方增加了负担。”
建议:医院名称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为此,朝阳法院建议北京市卫计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院名称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备案的名称一致,减少医疗机构登记使用的名称,如确有必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则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并在执业许可和法人登记时均使用该第一名称。
锁定规范未明确 电子病历惹争议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常有家属质疑病历被医院篡改的情形。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证实医院有篡改病历的行为,将直接被推定具有过错。过去都是纸质病历,自2010年开展电子病历试点以来,医院电子病历的应用日益广泛。但电子病历却屡屡引起争议。
案例:病历鉴定历时一年花费5万
在朝阳法院审理的王某某等四人与顺义某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纠纷一案,患者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死亡,4名原告认为顺义某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中存在医疗过错,将这两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由于顺义某医院是原卫生部第一批电子病历试点医院之一,对患者诊疗过程的记载均以电子病历方式体现。诉讼中,4名原告对顺义某医院提交的电子病历产生质疑,并认为他们向顺义某医院提出封存病历要求时,顺义某医院并未对相关电子病历进行锁定,这引起患方对于电子病历的质疑,从而导致诉讼期间进行了顺义某医院的电子病历是否修改等问题的司法鉴定,该鉴定不仅耗时一年之久,仅鉴定费就花了近5万元。
建议:明确电子病历的锁定规范
朝阳法院经过调研发现,原卫生部于2010年2月颁布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虽规定了电子病历应当锁定,但并未明确提出锁定的主体、具体的锁定流程及方法,上述规范的缺失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因未锁定电子病历引发患者争议,并造成法院无法确定未锁定病历的责任主体。
为此,朝阳法院向国家卫计委建议,要求进一步明确电子病历锁定方法及流程规范;建议明确医患双方均有权提出锁定电子病历,规定电子病历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或公证机构见证的情况下锁定,并制作与电子病历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病历进行封存。
此外,在电子病历逐渐推广的情况下,有关电子病历完成时限规定却仍属空白。许多医疗纠纷发生在诊疗过程中,在诊疗尚未结束时患方就会提出封存病历。在此情况下,已完成的病历都应当封存。但由于部分病历的完成时限不明确,医院往往以未完成病历为由,不能封存全部病历,以致医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因此朝阳法院同时建议国家卫计委尽快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