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纵火案3月发生,4月问责,5月相关官员复出,8月当地纪委通报问责结果,官员“复出”竟跑到了其撤职通报的前头,这何尝不是一场让人哭笑不得的官场“穿越剧”?
8月27日,青岛市纪委监察局网站发布了对“3·21平度纵火案”中12名官员的问责通报,其中2名副市长受到处分,案发地凤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付强,被撤销党内职务;凤台街道办事处主任吕中科,被行政撤职。通报还称:“处理意见已于4月底落实到位”。但据报道,5月11日,平度政府官网发布任免通知,任命付强为市交通运输局副主任科员,吕中科则为市商务局副主任科员。
也就是说,在两人“撤职”处分都还没捂热时,两名责任官员又走马上任了。更匪夷所思的是,官员“复出”竟跑到了其撤职通报的前头,俨然是一场让人哭笑不得的官场“穿越剧”。
事实上,明明“4月底已落实到位”的处分,拖延到8月底才公布,其实就引人遐想。众所周知,平度纵火案事发之初,问责也成了舆论呼声,但有关方面的问责通报却迟迟未出。而今在此案开庭之际,偏偏又公布了问责通报,这其中是否有些“公关成分”?这令人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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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重的是,本案再次突显问责官员“火线复出”的老问题。有学者统计过,2003年后中国一些典型行政问责案件所涉及的30位官员,其中半年内复出的占50.1%,一年内复出的占93.5%。而在平度该案中,两名涉事官员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暂时还不清楚,但他们被撤职两个月不到,就复出了,显然不正常。撤完职火速履新,这样蜻蜓点水式的追责能让官员有多少“痛感”?能起到惩前毖后、教育责任官员、以儆效尤的效果吗?
应看到,今年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而付强、吕中科两人是受到《公务员法》所规定的“撤职”的行政处分,远比免职、责令辞职严重,何以两人就可以僭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被撤职几周后就被重新任命职务了?
以上种种疑点,还请当地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仔细调查,给公众一个明白的交代。要知道,在这么一起影响恶劣的纵火案中,涉事官员“复出”竟跑到撤职通报前头,无异于对党纪国法的蔑视,对“问责”二字的亵渎。(徐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