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近日出台,旨在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管理,严肃编制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治理“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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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明确,共有13 种“吃空饷”情况纳入治理范围,分别是:部门或单位有行政或事业空编,未招录(聘)人员,却虚报人名套取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和工作经费的;机构或单位已经撤销,编制已被收回,单位继续瞒报虚报,套取财政工资、津贴补贴和工作经费的;职工被开除、辞退或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但单位未核销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已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时间的除外)的人员,仍按在职在编人员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已经调离但不办理人员工资核减手续,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本部门或本单位自行批准的长期病休、提前离岗人员,全额或部分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休病假或请事假人员,未按政策规定执行病假、事假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旷工或者探亲、出国(境)、请假、出差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并领取相应工资和津贴补贴的;非组织选派离岗自费学习人员,仍在原单位领取全额或部分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受行政处分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的人员,未按规定调整工资和津贴补贴的;不在特定岗位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艰苦岗位津贴和补贴的;已故或被宣告失踪人员仍由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继续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其他违反规定,仍继续领取财政工资、津贴补贴的。
对发生“吃空饷”的单位和个人,《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将采取12 条切实可行的治理办法。如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以及按有关政策经批准离岗而期满未归的人员,所在单位要责令其限期返回工作单位。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工作单位的,按旷工处理,并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和津贴补贴;因疾病等原因需休病假的人员,必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予以辞退;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终止等。
一旦发生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治区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对经查实有“吃空饷”的,除追收违规所得外,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所占用的编制,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吃空饷”问题严重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口径扣减单位工作经费,同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减部门或单位当年优秀等次的比例;违规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的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经办人员,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新疆经济报记者张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