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责官员不断复出的消息引发争议,有媒体亮出“培养不易,能修不弃”的观点,并强调尽可能公开透明。但在笔者看来,这还不够。
当下的问题主要有四:一是“悄然复出”,有官官相护、私相授受之嫌;二是没有考核、不察民意,有主观主义、以领导好恶为转移之弊;三是罢官时间无明确期限,全由领导自由裁量,随意长短,有的甚至不到半年就复出,形同儿戏;四是有问责、无责罚,大多数官员都是原职原级复出,处罚雷声大、雨点小,化大为小,不了了之。这样问责,群众当然不会满意。
人民才是问责的主体。对官员免职、撤职到复出,应该“责”字当先,多“听责于民”,尽快形成一套更让群众满意、切实有效的问责机制。
首先,官员在被问责免撤期间,应当有一定工作安排与考核规定,并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免职不是放假休养,撤职也不等于开除公职,相关人员虽不再履行以前的领导职务,但仍拿国家一份工资,有必要承担一份工作。当然,要按党纪政纪规定,让这些人接受一定惩罚。根据其所犯错误程度、性质的不同,确定一定考察期限,让他们到更接近基层群众、更艰苦困难的岗位锻炼,并根据工作表现,由组织考察、群众评议决定其是否可以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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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责于民”要有明确办法,尤其是官员复出不但需公开透明,而且要细化公开范围和力度。如县市官员复出,不只要在县市委大院里征求意见,还应在县市主要报刊醒目处公布于众,甚至可以发表被问责官员的体会文章或复出履职报告,省市级官员就在省市级范围内这样做。一句话,就是要在相应公众舆论范围内,尽可能让更多人有机会知情,有机会发表意见。
强调“听责于民”就是严格吏治,要问责到位、赏罚分明。一个被免撤职的官员,除非公认有突出业绩、将功补过,一般在复出时都应降格使用,如果都保持原职原级甚至还高升了,那“问责”还有什么严肃性,又怎么与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官官相护划开界线呢?此外,除极少数有突出业绩者,复出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也不应进入提拔范围。
“听责于民”才能取信于民。官员问责,关键在于突出“官过民责”、“责权在民”,并使“听责于民”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 (陈先奎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