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底,“走廊医生”兰越峰诉绵阳市人民医院人事仲裁议案,要求恢复与医院的人事关系等(成都商报曾报道)。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9月1日,涪城区仲裁委下发裁定书,“驳回申请人兰越峰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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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越峰的仲裁诉求是:请求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人事关系的行为违法,并裁决予以撤销;裁决恢复与绵阳医院的人事关系;绵阳医院给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裁决绵阳医院支付其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差额工资、津贴、福利报酬及额外的25%的经济补偿金。
绵阳市人民医院辩称,兰越峰被解除聘用合同前,系编内正式员工。2014年1月29日起,兰越峰长期旷工,截至2014年5月5日,兰越峰旷工65天。根据相关规定,医院解除了与兰越峰的聘用合同。
涪城区仲裁委经过调查审理,于9月1日作出裁决,驳回兰越峰的全部仲裁请求。另外,兰越峰“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仲裁请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之规定,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范围,涪城区仲裁委不予审理。当事人如不服本委裁决,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记者 汤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