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每年的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在日前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经表决通过,我国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
自此,在每一个中华儿女的日历上,增添了3个特殊的日子。这3个曾经普通如每一个白天黑夜的日子,将因承担特别的社会意义,而变得不平凡。它们将提醒人们回望、重温那些在中国近现代史上不应被忘却的历史时刻。它们将提醒人们铭记那些曾经为了民族独立、人民幸福、国家富强献出生命的先烈、先贤。
近年来,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学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议设立烈士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先贤、先烈的活动。此番这三大“纪念日”、“公祭日”通过国家最高立法规格予以确立,既是各界呼声下的众望所归,也使这三项中华民族纪念历史的行为上升到了国家和法律层面。这一举措,既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对程序正义的严格遵循,也向整个世界表达了中国人民对自身过往历史记忆的珍重、对本民族共同价值观的选择——我们相信什么,我们坚持什么,我们捍卫什么,我们反对什么。
要成为一个现代国民,就不能不具有现代国家理念,具备一个现代国民所需的历史意识、时代意识。一个国家给予其国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通常犹如空气、好似骨血。但在其社会生活中,仍必须具备并提供一系列具有崇高感、需要社会各层面共同参与的仪式与活动。以此为媒介,维系这个现代国家所有国民的那种民族共同命运感,才能得到更进一步的凝聚与升华。在中国之前,俄罗斯有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纪念日;美国、英国都有“阵亡将士纪念日”、“停战纪念日”。每一年,这些国家都会在本国法定纪念日举行隆重的公祭仪式,纪念本国英雄。
2014,又是甲午年。7月以来,中日甲午战争爆发120周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00周年……一个个在历史上注定不应该被遗忘的日子,一再跃入人们眼帘,激发着人们对于历史的追忆、对先烈的缅怀、对和平的珍视、对未来的警醒与思考。今日,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确立的第一个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设立“纪念日”是国家行为,但在“纪念日”听历史回响,细思“勿忘国耻、圆梦中华”,则应是每一个国人应有的历史自觉。
当然,任何一代人对于历史记忆的唤醒、对历史教训的铭记都有其时代特点。要想通过纪念日期间的各种庄严仪式、社会活动,真正凝聚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命运感、提炼升华国家性纪念仪式的历史内涵,还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对历史使命感的更深领会、对时代课题更有智慧的求解。
为国家纪念日的设立“点赞”。而一个纪念日能否具有生命力、感召力,还有赖于当代人的务实探寻、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参与。国家仪式的崇高感从哪里来?形式是壳,唯温暖人心而又不失庄严、恪守史实而又目光长远的诠释与表达,才能得到更广泛的认同与共鸣。(柳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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