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廉洁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8日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向市民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广州将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和预防腐败清单制度。
<iframe id="ac_im86_1807" name="ac_im86_1807" src="http://me.afp.chinanews.com/a.htm?pv=1&sp=1807,1,250,300,0,0,1,9" width="300" height="250" frameborder="0" marginwidth="0" marginheight="0" scrolling="no" allowtransparency="true" ></iframe> |
干部虚报房产不得提拔任用
按照《条例》,广州市将成立廉洁广州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廉洁广州建设工作规划和重大决策,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廉洁广州建设。该委员会在市监察机关设立办公室,开展廉洁广州建设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并提出对策、建议,总结、推广廉洁城市建设先进经验。广州各区也要参照市里成立本地区廉洁建设组织机构,设立日常办公机构。各级政府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将经费保障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裸官问题备受关注。《条例》提出了职位限制措施,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岗位任职限制制度,禁止上述人员在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得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
按照规定,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定期组织本机关、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发现领导干部隐瞒不报或者虚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将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提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对廉洁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对本地区、本机关、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将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甚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委托第三方测评廉洁建设
按照《条例》,广州要开出两份清单。第一份是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需要定期清理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合理调整行政职权,优化行政权力配置;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行政行为;按照规定公开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结果,并及时更新。
第二份是预防腐败清单制度。监察机关应当建立预防腐败评估制度,通过制定科学、可控的预防腐败清单,定期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预防腐败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监察机关将建立、完善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和预防腐败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收集、分析、研判预防腐败数据信息,开展廉情预警评估工作。
《条例》还“盯紧”干部的津贴补贴。按照规定,市政府应当规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实现同城同工同酬。
此外,广州将建立廉洁广州建设人民观察员制度,组织人民观察员参与监督廉洁广州建设工作,并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测评廉洁广州建设情况。
将建村官出境管理制度
随着城乡一体化加快步伐,村官腐败事件屡屡发生,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日益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条例》给基层组织套上了这样的“紧箍咒”: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成立村务或者事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以及其他重大管理事项,还要指导建立廉情预警防控制度,收集、评估廉情风险信息,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腐败行为。
《条例》还提出,广州将建立村民委员会以及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成员出国(境)管理制度。
除了规范基层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也被纳入了监管的视野。《条例》提出,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实施社会组织分类评估制度,将社会组织廉洁从业等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严格社会组织准入和退出。还要定期检查、指导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廉洁建设。(南方日报记者 郑佳欣 实习生 何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