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论证会。与会的环保咨询专家和立法咨询专家共同讨论这份条例最新稿,多位专家提出要求政府向人大汇报环境建设成效,政府也要接受环保工作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iframe id="ac_im86_1807" name="ac_im86_1807" src="http://me.afp.chinanews.com/a.htm?pv=1&sp=1807,1,250,300,0,0,1,9" width="300" height="250" frameborder="0" marginwidth="0" marginheight="0" scrolling="no" allowtransparency="true" ></iframe> |
公布污染物处理设施地图
“要让每个市民都知道政府今年建了多少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成效怎么样,环境有没有改善?现在深圳学习香港,每个市民可以在网上查看自己居住地周边的规划用地,如果政府企业擅自变更,马上就会被人大否决,这就是信息公开促进公众监督,我觉得环保工作也可以用这样的方法。”省人大常委会环保咨询专家、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副院长朱闻博说,他还建议,公开城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位置,供居民查询。
希望引入更多监督的还有省人大常委会环保咨询专家、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何贵忠,他说,日常监管单靠行政处罚力度不够,要引入社会的监督,为群众开展环境诉讼提供便利和条件,完善相关的司法诉讼机制,建立综合性的环境监管体系。
除了公民监督之外,专家提出人大的监督也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省委党校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环境污染的源头防治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查清并掌握源头情况。他建议实施自然资源登记制度与领导干部离任进行自然资源审计制度:“必须像户口登记一样,才能从源头上查清并掌握污染情况。”宋儒亮认为,要强调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问责,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须向本级人大报告。
环保条例应解决本地问题
同时,与会专家也普遍提出目前的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没有充分体现广东的特色和创新。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王权典认为,立法要突出广东实际污染整治问题,要解决实际问题,他建议草案从立法结构上可以考虑在前半部分是基本条文基础上,后半部分是针对某一类污染,通过列举广东目前主要污染问题,明确职能部门责任,使条例草案在解决目前广东实际环保问题上更有针对性。
省人大常委会环保咨询专家、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陈能场指出:“粤北地区的矿山、珠三角地区工厂对土壤的污染严重,直接关系粮食安全,但目前条例中对土壤污染防御与治理的规定很薄弱,比如国家上位法规定污染10亩农地追究刑事责任,在广东条例中却没有体现出来。在源头保护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有效措施,比如没有规定对土壤污染者如何罚款,负责清理和恢复原状等。”
对此,宋儒亮直言:“有人说几部法律也治不了污染,所以拿出去就能管用的条例才有价值,我们制定条例的时候有一个检验方法,拿着这部条例是否能够治理好东濠涌?如果看了条例都不知道如何治理好东濠涌,那么怎么解决全省更复杂的环境问题?”(记者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