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北京市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大限将至,将彻底叫停所有烟草促销活动。台湾《旺报》27日刊文称,有法可依不一定就令行禁止,烟草暴利仍然十分诱人。禁烟为了全民健康,利在当今,惠及后代,必须认真落实,不能有所折扣,这就需要警惕有人钻法律空子,为香烟销售找新的出路。
文章摘编如下:
所谓“烟草促销”就是变相的烟草广告。通过赞助、举办活动等形式为烟草站台。
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大陆生效已有10年,确立几项重要原则包括:禁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卫生保健设施、向儿童提供服务的场所吸烟;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然而,大陆现状却是禁而不止,许多地方为经济利益给烟草广告让路,如若干画面很美的电视广告,看起来没有直接宣传烟草,但谁都知道出现的烟草商标,在宣传什么。
在立法层面上也一度存在分歧。2014年8月和12月下旬,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两度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对烟草广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应当完全禁止烟草广告。二是认为要把握、处理好保障健康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宜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可以进一步作出限制,加强管理,严格规范。
所幸,最终通过的《广告法》,是全面禁止所有媒介、公共场所、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也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几乎覆盖了方方面面,没给烟草广告留下任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