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18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其中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简称《薪酬方案》)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简称《待遇意见》)。习近平在会上强调指出,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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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管理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然而,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偏高过高、职务消费过多过滥,饱受国企普通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的诟病,已成为国企改革必须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国企负责人薪酬偏高过高、职务消费过多过滥,一方面缘于国企负责人利用实际掌握国企资源的便利条件,以向国内一些民营企业家和跨国企业经理人“看齐”为由,无限抬高自己的身价,形成了一套自我确定薪酬标准、自我报销职务消费的潜规则。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制度不完善以及整体法治环境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对国企负责人薪酬待遇监督、干预不力,公众和媒体也难以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国企负责人享有偏高、过高的薪酬待遇,实际上成为一个封闭运行的自肥体系,甚至成为一个暗箱操作的“腐败场”。
对症下药,治理国企负责人高薪酬、高待遇问题,需要从上述两方面情况入手。一是要明确国企负责人的身份性质和定位,使之享有与身份相对应和匹配的薪酬待遇。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承担一些政府公共职能,这决定了国企负责人首先是党政官员,是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同时,国企负责人是政府派往国有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他们具有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的某些特征,但他们的经营管理工作不完全是市场行为,工作业绩也不完全由市场评判,因此,他们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在国企负责人取消行政级别和党政官员身份,改由市场化手段产生真正的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之前,他们的薪酬待遇应当与同级别党政官员大体等同,即便考虑其部分具有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的身份,他们的薪酬待遇可以略高于党政官员,但决不能像现在这样比后者高出许多。
二是要为国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定标准、立规矩。要以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严格监管为主导,以企业内部治理和普通干部职工行使权力为主线,充分保障和吸纳专业机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国企负责人薪酬待遇形成强有力的硬约束,从源头上遏制其恶性膨胀、泛滥失控。习近平强调,除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享有其他“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坚决根除。这就是说,小到每人每月固定几百上千元或更多的“工作餐补助”、“交通补贴”,大到像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那样日均挥霍公款三四万元,像国电公司原总经理高严那样出席公司会议住6万元/天的特大套房,这类“职务消费”都超出了履职待遇或业务支出的范畴,有的已蜕变为不折不扣的腐败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清理惩治。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薪酬方案》、《待遇意见》,表明中央对继续推进国企改革、切实改革国企负责人薪酬待遇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周密部署,规范和治理国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严防滋生陈同海、高严之类国企蛀虫,已到必须动真格、出实招、下“狠手”的时候了。